关于《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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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什么是评定残疾等级?

  答: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五)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因职业病评残的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含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4、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评残时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时间、地点、执行任务情况、负伤部位等详细经过,以及处理情况和见证人等要素。

  (二)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个人页)复印件。

  (三)退役军人证或退役军人登记表等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五)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因职业病评残的应当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还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还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六)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5、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原评残时基本情况(包括致残的具体经过、评残部位和等级等),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情况和申请调残的理由(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要素。

  (二)伤残证件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四)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相关影像)、诊断结论等。

  6、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怎样审查评定残疾等级材料?

  答: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

  7、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提出,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重新医学鉴定意见》为终结意见。

 8、伤残人员多种身份、多次受伤如何办理?

  答: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再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含)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9、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怎么办?

  答: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并提供4张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必须写明丢失的伤残证件编号、姓名,登报费用由个人自理。

  10、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怎么办?

  答: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11、伤残人员死亡的,应当怎么办?

  答: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12、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如何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主要有: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残疾军人证》原件、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

  13、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如何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答: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一)迁出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通过邮寄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迁入本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来的伤残人员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原件后,进行审核,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14、伤残人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如何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答:伤残人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一)迁出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登记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通过邮寄发送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将上述所有材料和伤残证件复印备查。

  (二)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迁出地补充材料。

  15、抚恤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由部队或者跨省迁入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本市标准发给。伤残人员抚恤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审批同意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迁出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到审批同意的当月。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16、对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17、《实施细则》还适用哪些?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实施细则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18、《实施细则》施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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