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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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规〔2023〕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1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推动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以下简称《创新应用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临港新片区除外)的划定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以下统称“创新应用”)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和区公安分局共同成立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投入车辆总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撑等重大事项,推进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有序开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经委。

  工作小组在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推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区科经委负责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收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申请并组织开展确认,对企业软件升级和硬件变更及其他创新应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区建交委负责审查道路运输经营条件,审批车辆营运证件,以及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创新应用活动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实施现场管理、开展应急处置,依法查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明确车辆显示装置、警示装置和夜间反光装置的具体要求等。

  区发改委、区网信办、区城管执法局、区大数据中心、有关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创新应用申请条件

  第一节  道路测试

  第四条 申请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主体应符合《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实施办法》(沪经信规范〔2021〕3号)附件1《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以下简称《测试与示范相关要求》)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一)建立具备实时交互、视频监控、网络监测、异常检测预警、决策引导、行驶数据汇聚存储等功能的远程监控平台;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保障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实时移动通信;配备紧急接管人员,具备接管保障机制。

  (二)具备符合道路测试相应条件的车辆。

  (三)为测试车辆购买或者承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保险方面,小微型载客汽车、轻微型载货汽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车型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申请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符合《测试与示范相关要求》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一)具备“自动驾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能够接受来自远程监控平台的引导决策等控制指令。

  (二)具备数据缓存功能,在发生数据传输障碍等情况时能够将相关数据、信息存储在车端。

  (三)能够接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令并作为最高指令执行。

  (四)完成模拟仿真测试、无驾驶人状态的封闭场地测试以及主驾位上有人的实际道路测试,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报告。主驾位上有人的实际道路测试应当符合的要求为: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完成单车测试不少于1000公里(规定连续里程),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在车辆执行最小风险策略前无人工干预(紧急接管人员触发安全策略除外)和人工接管,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

  (五)创新应用监控数据接入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

  (六)配备处于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以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的警示装置,设置符合标准的夜间反光装置。

  第六条 申请道路测试配备的紧急接管人员应符合《测试与示范相关要求》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一)无癫痫、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二)熟悉远程监控平台操作系统并经过不少于50小时专业知识、现场操作和应急处置培训。

  (三)每名紧急接管人员原则上只负责监控单个车辆。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创新应用主体可向区科经委提出申请,经确认通过后,可适时调整人车配比。

  第七条 申请道路测试应当按照从低风险道路到高风险道路循序渐进的原则,逐级申请。

  第八条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主体在浦东新区以外的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的结果,可以作为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第三方机构拟定道路测试评估方案的参考依据,已验证的能力不进行重复验证。

  第二节  示范应用

  第九条 申请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主体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和《测试与示范相关要求》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经确认的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具备符合示范应用相应条件的车辆。

  (三)申请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当为每位体验者购买或者承诺购买不低于200万元的座位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申请载货示范应用的,应当购买或者承诺购买与承载货物价值相当的承运人责任险。

  (四)具备完善的示范应用方案,其中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不能超出已完成道路测试范围。

  第十条 申请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完成单车累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或自动驾驶时长不少于360小时,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3次以上无驾驶人载人、载货测试,全过程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示范应用配备的紧急接管人员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节  示范运营

  第十二条 申请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主体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和《测试与示范相关要求》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经确认的浦东新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二)申请载人示范运营的,应当为每位体验者购买或者承诺购买不低于200万元的座位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申请载货示范运营的,应当购买或者承诺购买与承载货物价值相当的承运人责任险。

  (三)具备完善的示范运营方案,其中示范运营路段和区域不能超出已完成示范应用范围。

  (四)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具备与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相当的条件(驾驶人员要求除外),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合作。

  (五)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申请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车辆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及以下条件:

  (一)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普通货物运输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当明确载货运输线路,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完成单车累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载货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公里,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空载、满载状态下各10次以上无驾驶人载货示范应用,全过程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

  (二)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车辆,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完成单车累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无驾驶人载人示范应用,全过程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

  (三)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车辆,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完成单车累计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完成由第三方机构随机指定和监督的20次以上无驾驶人载人示范应用,全过程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

  (四)符合运营车辆的技术条件,并建立完备的运营系统,具备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

  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应能力评估,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示范运营配备的紧急接管人员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节  商业化运营

  第十五条 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的,所投入运营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应当进入国家汽车产品准入目录或者获得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且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发放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凭证。办理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件后方可开展商业化运营活动。

  第三章  创新应用申请流程

  第一节  道路测试

  第十六条 创新应用主体在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报告后,可以按照道路测试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向区科经委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具体流程如下:

  (一)创新应用主体向区科经委提出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申请。

  (二)区科经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区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对申请主体提交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评审。完成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程序后,由区科经委将是否确认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主体。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三)创新应用主体凭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在3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和车辆识别标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内获得下一阶段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无需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节  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创新应用主体在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能力评估报告后,可以按照示范应用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向区科经委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具体申请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节  示范运营

  第十八条 创新应用主体在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能力评估报告后,可以按照示范运营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向区科经委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具体流程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区建交委同步开展创新应用主体是否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相当条件的审查。确认通过的,由区建交委向申请主体发放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示范运营通知书。

  第十九条 创新应用主体凭经确认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运营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建交委申请办理相关车辆营运证件。营运证件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经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营运证件等均在有效期限内,方可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第四节  申请车辆数量

  第二十条 创新应用主体拟申请增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的,应当按照各阶段申请流程规定重新进行申请。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创新应用主体同一车型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满足同一阶段内累计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或时长不少于4800小时,全过程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紧急接管人员通过远程监控平台触发安全策略的次数不高于1次/百公里/车的,创新应用主体可以就同一阶段符合相同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范围条件的车辆向区科经委提出批量申请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二十二条 创新应用车辆数量由工作小组根据交通路段承载能力统筹确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应用车辆应实时向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回传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信息,传输频率不低于1次/秒;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一)车辆标识信息(唯一性信息);

  (二)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远程控制状态);

  (三)车辆位置和行驶里程;

  (四)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五)人机交互情况(如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

  (六)软件版本信息;

  (七)车载单元与其他设备通讯(V2X)基本安全消息(如有);

  (八)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九)车辆内部及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十)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十一)其他信息。

  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将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信息实时上传至市级数据平台。

  创新应用车辆监控数据发生异常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主动停止相关创新应用活动,经第三方机构排查并确认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开展。创新应用主体不得私自断开监控数据。

  创新应用车辆应当满足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视频调取需求,在发生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视频。

  开展道路测试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每半年向区科经委提交阶段性报告,开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每季度向区科经委提交阶段性报告。创新应用活动结束后,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在1个月内向区科经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节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可以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

  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节  故障及应急指令响应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创新应用活动期间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进入最小风险运行模式,紧急接管人员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车辆无法运行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派员赶赴现场处理,降低故障车辆对正常交通流的影响。

  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将相关故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故障时间、故障地点、故障原因等)传输至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并保存至少1年。

  第二十六条 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在区科经委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车辆识别交警手势、直接或者间接接收交警应急处置指令并执行的技术研发测试,提高车辆应急响应能力。

  车辆在创新应用活动期间识别到交警手势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处置指令时,应当作为最高指令立即执行。

  第四节  延期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创新应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区科经委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延期申请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静态检查报告,经区科经委审核通过后,延长安全性自我声明有效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8个月。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创新应用主体可以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八条 除日常算法维护优化外,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件升级和硬件变更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向区科经委报告。发生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大升级或者变更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向区科经委提交新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核查评估报告,由区科经委再次组织对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展升级变更后的创新应用活动。

  第五节  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

  第二十九条 数据和网络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创新应用规定》《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

  第六节  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开展创新应用期间,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创新应用主体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开启危险警示装置,迅速报警并视情或按要求派员至现场,配合浦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创新应用主体应当将事故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信息上传至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上传的数据、信息应当包括事故涉及车辆全部车载摄像头所摄录的车内、车外以及交通环境视频,车辆加减速、制动情况、行驶方向、控制数据等信息(采集频率不低于10次/秒)。浦东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应将上述数据、信息上传到市级数据平台。创新应用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在有关主管部门全程参与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送浦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科经委。相关事故信息和事故分析报告保存至少1年。

  浦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并同步通知区科经委。浦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抄送区科经委。

  第七节  创新应用的暂停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发生《创新应用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区科经委暂停创新应用主体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或者暂停车辆或同型号车辆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同时责令整改。

  创新应用主体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经区科经委确认通过后,方可恢复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第三十二条 发生《创新应用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由区科经委终止创新应用主体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相关号牌、标牌和营运证件失效;或者由区科经委终止相关车辆或同型号车辆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情节严重的,终止创新应用主体的相关创新应用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相关定义)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划定路段和区域,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测试的活动。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划定路段和区域,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模拟载人、载货等的测试活动。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划定路段和区域,对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等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利用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经委、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2月1日至3月21日期间,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申请材料清单

  一、道路测试

  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报告;

  3.申请主体介绍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主体基本情况等);

  4.申请车辆介绍材料(申请车辆基本信息);

  5.车辆功能与运行范围说明(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系统主要运行环境和适用场景、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描述、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描述、系统安全措施结构描述、远程平台功能描述);

  6.道路测试方案(基本情况、主要任务、站点及路线规划、实施方案说明);

  7.紧急接管人员基本信息及符合性证明材料(人员名单、证明材料、培训体系);

  8.申请主体技术文件(测试体系、测试规程);

  9.申请车辆安全性证明材料(基础车型安全性说明、功能安全评价体系、预期功能安全体系);

  10.安全风险分析应对及应急预案(风险分析总体情况、风险情景分析及应对方案、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预案);

  11.为申请车辆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保单或承诺书;

  12.申请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属于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其中,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等;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13.申请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4.申请车辆数据监控接入、数据缓存及功能完备证明;

  15.满足相关要求的无驾驶人状态的显示装置、警示装置、夜间反光装置说明。

  二、示范应用

  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能力评估报告;

  3.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阶段总结报告;

  4.示范应用方案(基本情况、主要任务、站点及路线规划、实施方案说明、预约平台介绍);

  5.紧急接管人员基本信息及符合性证明材料(紧急接管人员及其符合性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提交);

  6.安全风险分析应对及应急预案(风险分析总体情况、风险情景分析及应对方案、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预案);

  7.为申请车辆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保单或承诺书。

  三、示范运营

  申请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能力评估报告;

  3.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阶段总结报告;

  4.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示范运营方案(基本情况、主要任务、运营线路和区域、运营时段、载客或载货方案、收费方案、车辆具备相应运营服务能力说明,办公场地、停车场地等信息;从事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还应包括管理、质检等人员信息;从事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还应包括配套站点设施等设施设备信息);

  5.紧急接管人员基本信息及符合性证明材料(紧急接管人员及其符合性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提交);

  6.安全风险分析应对及应急预案(风险分析总体情况、风险情景分析及应对方案、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急预案);

  7.为申请车辆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保单或承诺书;

  8.创新应用主体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合作协议,或者具备与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相当条件的说明(车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性说明);

  9.车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车辆技术性能满足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满足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车辆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10.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四、车辆营运证件

  申请核发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示范运营车辆营运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示范运营车辆登记表;

  2.经确认的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证照材料(临时行驶车号牌等复印件);

  4.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运营方案;

  5.车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冷藏车降温试验检测报告(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示范运营的需提供);

  7.计价装置相关材料(从事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需提供);

  8.车辆防破坏设施证明文件(从事智能出租、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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