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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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就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浦万府规〔2023〕1号

  为实现万祥镇创建和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和创业型社区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培训、提升技能、实现就业,做好重点人群帮扶工作,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规[2023]1号)、《浦东新区关于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6号)和《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7号)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发挥政府补贴促就业、稳就业的作用,完善相关补贴政策,结合万祥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就业岗位补贴

  (一)企业用工补贴

  1、扶持对象:从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招录用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的所有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特殊情况除外)的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稳定就业、缴费连续六个月以上且到每年12月31日仍在岗的。

  2、补贴标准:用工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2500元的用工补贴;用工对象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或退役军人和军属,额外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补贴。

  (二)个人灵活性就业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通过灵活就业等渠道实现就业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1.经认定的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备案手续,给予个人一次性300元稳岗补贴,已享受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2.在当年度进行失业登记的本镇户籍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备案手续,给予个人一次性300元稳岗补贴,已享受市、区两级灵活就业相关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创业扶持补贴

  (一)创业补贴

  1、扶持对象:本镇户籍劳动者(失业、无业、农富、征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退役军人),以及学历本科(含以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劳动者,从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镇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2、扶持标准:规范用工2人(含2人)以上的,且正常经营持续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10000元,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扶持15000元。

  (二)初创孵化补贴

  1、创业孵化补贴:2023年1月1日起,创业团队(含个人)实地入孵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含个人)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万祥镇,且正常经营持续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孵化基地2000元的孵化补贴。

  2、创业落地补贴:对在区、镇的各类创业赛事中获得优胜且未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在万祥镇注册落地的,给予开办费补贴:注册落地时给予6000元补贴,正常经营12个月后,再给予6000元的落地补贴。

  (三)其他

  同一名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不同初创期创业组织,只有一个组织可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镇户籍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本年度参加由本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推荐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能合格证书及相关合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

  (1)、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上岗证的,补贴400元;

  (2)、考试鉴定合格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 600元;

  (3)、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鉴定等级证书的:初级补贴500元,中级补贴600元,高级补贴800元;

  (4)、参加创业培训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800元。

  (5)、参加青年就业能力培训考试鉴定合格取得证书的,补贴1200元。

  四、各类补贴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企业委托代理招聘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4、活动签名名册。

  (二)稳岗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3、灵活就业登记表。

  (三)创业者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创业组织基本户银行账号。

  (四)初创孵化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单位基本户银行账号;

  4、活动参与或孵化服务情况汇总表;

  5、获奖证书(落地项目)。

  (五)培训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培训合格证书;

  4、本人实名制银行卡。

  五、资金来源及兑现

  根据补贴办法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初审、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核拨。

  六、解释口径及权限

  1、本意见中的“特殊情况”是指非本人意愿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

  2、本意见中的“用工单位”是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出资的其他单位以外的其他各类单位,包括开设单位账户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本意见中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创业组织自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36个月之内的时间,创业补贴中的“创办、注册落地”包含税收落地。

  4、本意见中的就业岗位补贴、创业扶持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由万祥镇人民政府指派万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5、本意见由万祥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七、实施期限

  《万祥镇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万府〔2019〕5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本意见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本市、本区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招录用人员名册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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