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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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

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财政局印发的《浦东新区关于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的实施办法》(浦人社规[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的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申请表》;

  2、创业团队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4、孵化协议及场地费、工位费发票等。

  (二)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创业组织通过浦东新区就业网上通办系统(网址:jiuye.pudong.gov.cn/ca,以下简称“通办系统”)向入孵创业孵化基地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补贴申请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报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创业组织的单位账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支付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补贴申请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

  (三)《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中“经认定”的实施主体是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中“6个月内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成为创业组织”是指创业团队负责人入孵后6个月内在浦东新区成功注册登记为由创业团队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四类创业组织。

  二、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的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初创期创业组织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补贴从业人员名册;

  3、初创期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

  4、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5、受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初创期创业组织通过通办系统向实际经营地或创业服务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补贴申请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报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基本账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支付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首次补贴申请须在初创期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初创期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三)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单位与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三、创业成果转化补贴的申请

  (一)创业启动金补贴

  1、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创业启动金补贴申请表》;

  (2)获奖证书及创业团队核心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创业组织通过通办系统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创业新苗培育结对服务协议书。

  (2)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创业组织的单位账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支付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补贴申请须分别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和在正常经营运转18个月内提出。

  (二)一次性助力发展金

  1、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一次性助力发展金申请表》;

  (2)获奖证书;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2、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创业组织通过通办系统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创业组织的单位账户(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支付到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申请对象申请一次性助力发展金须在创业组织获奖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

  (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新区创业赛事”是指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创业模拟类赛事、创新创业类赛事、优秀创业者评选类赛事等。

  四、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申请

  (一)市级运作经费配套补贴

  1、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运作经费配套补贴申请表》;

  (2)市级运作经费下拨支付相关凭证。

  2、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方通过通办系统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申请对象的单位账户。

  补贴申请须在市级运作经费下拨后的6个月之内提出。

  (二)一次性孵化补贴

  1、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申请表》;

  (2)被孵化成立的创业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孵化协议或房租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有效凭证;

  (4)受理部门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2、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方每年6月通过通办系统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申请对象的单位账户。

  补贴申请须在入孵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18个月之内提出。

  (三)《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经认定”的实施主体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海市和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新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是指2023年1月1日之后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并实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组织。

  五、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奖补的申请

  (一)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奖补申请表》;

  2、被孵化成立的创业组织或被服务的创业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3、创业组织吸纳的从业人员名册;

  4、社区创业服务确认表;

  5、受理部门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运营方每年1月、7月通过通办系统向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申请对象的单位账户。

  补贴申请须在被孵化或被服务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经认定”的实施主体是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孵化成立1个新注册登记的创业组织”是指创业项目或创业团队接受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服务后在新区注册登记成立的创业组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之后。

  (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带动就业成效明显”是指1个创业组织在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带动2个及以上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六、院校创业指导成效补贴

  (一)申请材料

  1、《浦东新区院校创业指导成效补贴申请表》;

  2、市级工作经费下拨支付相关凭证。

  (二)申办流程和期限

  1、符合条件的院校指导站通过通办系统向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支付补贴资金到申请对象的相关账户。

  补贴申请须在市级工作经费下拨后的6个月之内提出。

  七、其他

  (一)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方与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运营方为同一家公司或机构的,且孵化或服务同一家创业组织的,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与创业孵化实验基地奖补不能同时享受。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街镇创业孵化实验基地运营方原则上当年度不允许变更,跨年度如需变更的,须由相关街镇向新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备案。

  (三)创业成果转化补贴与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海归创业资助等政策在同一自然年度不可重复享受。

  (四)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办法》一致。

  (六)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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