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闵科委规发〔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推动本区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制订《闵行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政策意见(试行)》如下: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壮大。
第二条 目的意义
聚焦南部科创中心核心区建设,加快支持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集聚一批优质高新技术企业落地。
第三条 支持对象
注册和纳税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张江范围内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张江政策,放弃申请张江政策资助的,区级层面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条 资助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资助;
(2)对新迁入本区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3)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政策资助资金纳入区科委部门预算。
第六条 操作流程
1、申报材料
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申报时间及流程
(1)申请单位在闵行区科创服务平台(http://kc.mhkj.gov.cn)登录“我要申报”,在线填报并打印《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并按本政策意见相关要求上传材料;
(2)区科委在审核申报材料及申请单位信用状况后,把符合条件的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函告区财政局后拨付资金;
(3)每年7月份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通知发布为准。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区科委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施期限
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本政策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