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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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金委办发〔2022〕4号),并结合工作实际,对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坚持创新引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浓厚氛围,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 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金委办发〔2022〕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的申报、推荐、评选、授奖及监管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是金山区人民政府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创新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推荐标准

第五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授予为我区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的团队和个人。分设下列奖项:

(一) 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

(二) 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

第六条 参加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评选的单位必须合法取得申报成果的专利权属,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参加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评选的个人必须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前未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为本区建设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团队,可以参加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较大成就,对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或推进的;

(二)在本区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拥有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改进或解决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内或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四)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或关键技术突破的。

提名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的,其核心技术必须已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整体技术应用达2年以上。属于土木工程类项目的相关工程必须投入使用,且工程验收通过达2年以上;属于产学研合作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合作证明材料(专利转让合同、出资证明、合署论文等)。反映成果经济效益的材料必须能说明该成果产生的直接效益及其计算依据,而非企业的整体效益或间接效益。

第八条 在金山区工作并缴纳社保,评选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参加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的评选,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和创新工作中取得较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区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或创新创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的。

提名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的,按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分类评审。属于基础研究类人才,需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外著名期刊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担任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属于应用研究类人才,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担任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所属企业在同行中名列前茅。

第九条 申报推荐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需同时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的证明原件;

(四)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两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两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推荐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人工作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论文、知识产权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需同时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出具的同意申报意见原件;

(七)其他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等有关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不得申报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二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接受组织推荐和社会自荐。

组织推荐是指各镇(园区)、区有关职能部门、区属企业等推荐申报;社会自荐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团队或者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申报。

第十三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以项目的形式参评,金山区创新人才奖以个人的名义参评。同一项目或个人已获得过本区或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次申报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四条 参加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三章 评选流程及规则

第十五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初评结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六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选候选人和评选项目完成人,均不得以专业评选组成员或评选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流程分为初审、评选、征求意见、公示、授奖等五个流程。

初审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公共信用信息核查。

评选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选组进行评选并形成入围名单和等次的建议,评选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专业评选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工作,并提出入围名单和等次的建议;

2.对评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由区科委发起,向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

第十八条 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科委接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条 区科委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获奖单位和个人由金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授奖

第二十一条 金山区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的团队和个人授予获奖证书和资金奖励:

(一)金山区科技创新成果奖。下设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其中:

一等奖1名,予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二等奖3名,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三等奖6名,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二) 金山区科技创新人才奖。设10名,每人予以最高不超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金山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均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有关科技创新项目或者相关奖项。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创新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的,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的,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11日。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实施细则》(金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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