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鼓励和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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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鼓励和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松江区关于鼓励和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9月9日

松江区关于鼓励和促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发展我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不断推动G60科创走廊“双创活跃新高地”建设,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科技创业苗圃

  科技创业苗圃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载体设立培育基地,对科技创业项目实施预孵化。

  第三条  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实行备案登记和考核评价管理,每年定期实施。

  第二章 发展方向

  第六条  坚持党建引领,依托G60科创走廊创客集群党委,深化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发挥集群党委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助推各类创新载体多元发展、提质增效。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创新载体,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逐步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孵化服务体系。

  1.完善服务功能,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聚焦G60科创走廊重点区域,加快构建产业特色相符、相关服务资源集聚、创业主体优势互补的创新载体,不断巩固提升场地和设施供给、商务等基础服务,逐步加强创业咨询、团队搭建、市场拓展等创业辅导服务,积极拓展技术成果评估、试制与检测、科技情报等创新支撑服务,努力提升孵化培育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能力。

  2.支持合作发展,加大协作和并购。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合作连锁、扩大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增强服务能级,形成创新载体产业链条,实现创新创业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推动创新载体运营机构做大做强。

  3.加强资源对接,积极融入全球网络。鼓励创新载体对标国际一流企业,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通过引进国外先进孵化模式,推动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实现境内外自由流动。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区级科技创业苗圃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会议室和交流场地等。

  2.具备基本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家具、电话和网络接入、商务设施等。

  3.配备专门服务团队,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专业服务平台。

  4.按区科委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空间总面积的70%。

  5.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

  6.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7.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8.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及初创期小微企业不少于10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

  9.按区科委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条  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2个月。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5.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20%以上。

  6.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7.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8.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入驻企业15家以上,同时应有20%以上入驻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10.按区科委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产业集聚度、管理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区级以上创新载体进行考核。

  1.经备案的创新载体应按要求如期报送各项经济统计数据,每年定期报送《松江区创新载体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载体运营情况等材料,区科委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根据考核结果等次予以资助。

  科技创业苗圃考核等次为优秀、优良、合格的,资助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众创空间考核等次为优秀、优良、合格的,资助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等次为优秀、优良、合格的,资助金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2.对考核不合格的创新载体,不予资助,并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载体的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对通过市科委“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立项的创新载体,按资助额度1:1匹配。

  第十三条  对参与科技部国家级创新载体考核评为优秀(A类)的予以50万元资助,评为良好(B类)的予以30万元资助,其他考核等次不予资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区科委负责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街镇(园区)、投资促进分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培育好创新创业的示范典型,总结推广创新创业服务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松江区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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