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鼓励松江区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积极创建国家、市级和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与质效,有效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力量,着力构建与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放大效应的原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认定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未因“三高”受到重大处罚。
(三)申报主体运营2年以上,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
(四)申报主体具有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及能力,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服务队伍,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商业声誉,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高,无不良服务记录及相关投诉。
第五条(支持范围)
本财政资金支持为一次性项目,对于已经获得同一项目专项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原则差额补足。
第七条(申报通知)
国家级和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原则上每年在工信部、市经信委公布认定结果后;区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在区经委公布认定结果后,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项目申报)
经认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支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项目管理)
项目立项前,立项主体需向区经委及相关部门作出“绩效目标承诺”,签订《承诺书》。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拨付。
第十二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单位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