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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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技术水平,激发企业创新能力,全力推动奉贤经济高质量发展,特设立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级。现将《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印发于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2日

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助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建设,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及奉贤区《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的文件精神,努力构建面向未来的产业体系,推动奉贤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奉贤新城建设。为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支持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奉贤区经济委员会部门预算,以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本区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条   区经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奉贤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重点支持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先进新材料、城市数智化等优先发展的企业。主要支持以下专项: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认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国家、上海市和奉贤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提升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构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工业强基专项。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提高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

  (三)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支持突破一批先进材料核心应用技术,形成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打破市场垄断的新材料,推动新材料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四)创新产品认定。鼓励企业开发和实施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应用和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加快专利 技术产业化进程,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五)国家、上海市支持本区重点项目按照规定予以的地方配套。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于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列入区级工业强基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强基项目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认定为区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的,重点项目给予60万元、一般项目给予30万元的支持奖励。

  (四)对于列入区级创新产品项目的,给予20万元的研发补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属地征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五)申报项目为在建或者拟建的项目,项目实施期为两年。

  第七条   区经委根据各产业技术创新专项的《实施细则》或《认定办法》,负责组织和发布年度各类创新资助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并在相关政策平台发布和公告。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经委提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经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及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五章   验收和评估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前款第五条中第(一)、第(二)及第(三)项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经委组织项目验收。如不能按约定计划完成项目,区经委可视具体情况缓拨、减拨或停拨下批应拨的款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政策扶持资金来源为奉贤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由区、街镇(开发区及国企)按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奉贤区经委和奉贤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原《奉贤区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奉经(2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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