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徐汇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经2022年区第十七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区委第37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徐汇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3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沪府办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徐汇区科技成果转化,着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的策源地,增强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
二、扶持内容
1.支持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合同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可按实际支付额给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2%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扩大知识产权服务。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且每年累计交易额实际完成5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可按交易额的5%给予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到30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经认定,按照每托管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的标准,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3.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市场推广等产业促进工作,对创新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交易服务费用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加强跨境创新合作和国际技术转移。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方式引进国外机构先进技术,或通过股权并购等其他商业方式引进国外科技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并新设项目公司等实体机构落地,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新设项目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依法合规向国外科研机构、企业转让技术成果。
5.增强科技载体成果转化功能。开展科技载体培育体系建设,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以及科技园区等载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对科技载体的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等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科技载体为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空间保障且给予租金优惠,经综合评价,可再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补贴,最多支持3年。
6.鼓励成果产业化合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成果产业化与企业开展合作,经认定,可给予项目的承担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形成开放协作的创新网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提升成果转化能力。
7.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试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健全科研人员离岗或在岗创业实施细则,支持开展相关试点,支持有关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8.创新投贷联动融资服务模式。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与成果转化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为成果转化拓展融资渠道。试点建立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引导资金,鼓励投资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投资早期科技成果。
9.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各类创新主体,经认定,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补助,当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聚焦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关键环节,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三、保障机制
1.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2.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则
1.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