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自建房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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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自建房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府办〔2022〕23号)总体部署,积极配合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上海市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徐府办发〔2022〕5号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自建房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沪市监注册〔2022〕262号)要求,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切实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工作,全面复查经营性自建房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并根据复查情况依法依规处置。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配合建立健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信息共享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机制

  区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进经营性自建房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区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永坚担任组长,副局长毛洁任副组长,审批科、稽查科、信用科、食品监管科、各市场所负责人任组员。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审批科。

  审批科负责协调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类许可证复查工作;负责经营性自建房涉及的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档案复查工作;依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汇总、报送有关数据。

  稽查科负责指导复查工作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涉及的无证无照整治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工作。

  信用科负责指导复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置工作。

  食品监管科负责指导复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食品经营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置工作。

  各市场所负责指导属地自建房、“两改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类许可证复查工作;实地核查相关房屋涉及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档案复查工作,并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有关情况;配合属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定期报送有关数据。

  三、复查范围

  徐汇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施工建设、自行管理的新建和存量房屋,包括改建、扩建房屋。同时,将改变房屋用途和使用性质、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含非自建房),一并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区局复查范围以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底数清单为基准,对清单内房屋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

  四、复查内容

  通过实地核查、查看档案材料等方式重点对以下情况开展复查:

  (一)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已取得以该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对营业执照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期限(合伙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从事食品经营(含单位食堂)的,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申请许可所需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制度以及布局流程等食品安全条件,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对已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依法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8月26日前)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局各部门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结合日常监管、法治宣传等工作,对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的社会舆论导向,引导经营主体强化经营安全性意识,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二)开展“百日行动”(9月底前)

  根据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底数清单,对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要求开展复查工作。同时,做好协同配合,确保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百日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其中,9月15日前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全面整治(2023年6月底前)

  完成各类自建房、“两改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类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全面整治工作,消除各类自建房、“两改房屋”安全隐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区局专项工作小组的统筹部署,立足职能、依法履职,有力、有序推进复查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结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建立健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信息共享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分类处置

  各部门在复查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及时分类处置:对利用自建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复查内容中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况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强化协同配合

  对外,要坚持条条联动、条块协同,加强与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属地各街镇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底数清单及其更新情况,对清单内房屋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全面复查,并按照相关要求反馈相关信息。对内,要衔接有序、推进有力,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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