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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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月9日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稳定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确保全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扶持补贴

  (一)特殊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服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精神疾病康复等特殊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10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距离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青年就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可按招收就业见习学员人数申请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教1名学员补贴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20%。

  (三)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对在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的40%。

  (四)青年就业见习学员留用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在当年见习期满一个月内或当年见习期间留用见习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创业团队工位费补贴。入驻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注册创业组织的创业团队,可按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申请工位费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青年大学生创业一次性补贴。青年大学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创期内按规定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补贴15000元。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满1年的,可按吸纳人数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补贴。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劳动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的,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八)院校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院校创业指导站,可申请创业指导站运作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年度服务成效评估补贴资金的50%。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九)定向培训补贴。在符合本市规定的定向培训补贴基础上,经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新员工,在上岗前或上岗一个月之内开展技能培训的,给予500元/人培训费补贴。

  (十)新项目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自主开发的新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开发费补贴。

  (十一)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培训及评价补贴。对经认定组织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含竞赛等)的培训实施机构等单位,按照1000元/人(三级)、1500元/人(二级)、2000元/人(一级)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认定开展用人单位高级工及以上评价的企业等单位,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纳入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审核拨付实行分级负责制,确保补贴审核流程规范。

  (四)按《长宁区促进就业补贴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9〕47号)规定实施的区级就业援助基地社保补贴、特定行业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组织经营场所补贴、创业见习基地带教费和生活费补贴,锁定补贴对象,相关补贴享受至期满止。

  (五)培训实施机构是指培训机构、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含市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经区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可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单位。同一项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区级培训补贴。

  (六)本办法由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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