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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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已于2022年3月23日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

  附件

虹口区总部型企业认定及奖励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高能级总部型企业落户虹口,促进各类总部要素集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成链发展,加快区域经济创新转型,推动虹口实现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和《虹口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设立在虹口,经国家、上海市或虹口区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含全球研发中心)、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和经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相关总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国家级、市级总部及总部型机构认定条件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认定条件依据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的名单。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依据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名单。

  “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及总部型机构”“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的认定条件依据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名单。

  本市相关部门评定的其他相关总部型企业依据相应管理部门发布的名单。

  第四条区级总部认定条件

  (一)区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3.企业实际承担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总部职能。

  (二)区级外资研发中心。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区级民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

  (四)区级贸易型总部。

  虹口区贸易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人民币;

  3.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25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75亿元人民币。

  (五)上述区级总部应获得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区级总部认定小组)的认定批复。

  第五条区级总部认定流程

  (一)存量企业的认定。

  已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存量企业,由企业户管对应的投资服务分中心向区级总部认定小组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总部。

  (二)新引进企业的认定。

  新引进且符合上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引进主体向区级总部认定小组进行预认定申请,入驻一年后相关指标符合认定条件,正式认定为区级总部。

  第六条认定奖励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获得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上海市全球研发中心、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的企业,按本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2.获得虹口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虹口区外资研发中心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民营总部。

  1.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获得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虹口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贸易型总部。

  1.获得上海市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虹口区贸易型总部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一次性奖励。

  (四)获得本市其他相关总部称号的企业,按上述对应层级金额进行奖励。

  (五)获得虹口区区级总部的企业能级提升后,兑现差额奖励。

  (六)同时获得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七条支持落户发展

  (一)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根据其营收规模以及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

  (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房价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家和市级各类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在本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房实际装修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外资总部高能级补贴。

  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上海市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有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奖励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新引进的已认定为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六)新引进的各类总部型企业和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支持人才集聚

  获得各级总部称号企业中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按区政府产业人才政策和安家费政策进行补助。

  第九条支持改制上市

  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及地区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按照虹口相关政策予以一定金额的扶持奖励。

  第十条资金保障

  设立虹口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发布申报通知并编制预算。区商务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及相关产业部门组成区级总部认定小组,对存量和新引进企业进行区级总部资格预认定,入驻次年对相应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给予相应奖励。

  区商务委及各产业部门根据财政扶持政策管理相关规定,对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开展跟踪管理,并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申请单位,由引进申报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该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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