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虹口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11月7日经区科委党委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虹口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助力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鼓励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引导示范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培育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虹口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意见》(虹发改规〔2021〕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并在相应的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为培育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虹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区科技小巨人的规划、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政策制定和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在虹口区范围内设立满3年及以上,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非上市企业。
第五条 申请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25%;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制造类企业2500万元以上,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六条 虹口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按照经营发展目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获得相应资助。区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家,并纳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级配套资助部分。
第七条 企业承担的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区科委、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开展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 符合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者,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填报。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已获得立项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审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后,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科委发放“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证明。
第六章 服务发展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局”)和区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建立企业协同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常态化跟踪企业成长动态,围绕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发展需求,在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方面,指导用好惠企政策,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并购与上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企业家与人才培育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期结束后,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行情况评价,围绕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结题”。“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50万元/家、37.5万元/家、25万元/家给予资金资助;“不合格”、“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获得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将按照《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开展绩效评价、配套资助等工作;经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可视同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综合绩效评价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2022年1月1日起至施行之日期间的项目,可以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