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市监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5月26日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上海市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着力服务杨浦“三区一基地”建设,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助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规范、支撑和引导作用,推动标准化工作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提升产业能级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上海市杨浦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项目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在本区且税收属地征管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三)单位信用良好;
(四)符合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申请奖励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标准制定项目(不包括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资金的奖励方式采用无偿奖励,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
第六条 奖励额度和标准:
(一)标准制定项目(不包括修订)
由本区单位参与制定,并由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家、行业、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以及经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项目。联合参加标准制定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单位。
1.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2.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3.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4.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5.经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政府采信的团体标准,作为第一起草者,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区内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定、发布、实施的,符合杨浦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企业标准,经本市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标准化试点项目
以产业园区或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经国家、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以促进标准化产业集聚、标准化创新以及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试点项目。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单位,通过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承担上海市标准化试点的单位,通过项目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最高奖励额度
同一单位申请上述标准化奖励资金,同一类别申请不得超过2个,奖励项目的累加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八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申请,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受理范围是上年度从事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
第九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杨浦区推进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单位概况与申报项目综述;
(四)由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的情况,选择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试点的批文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发布《杨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金申请指南》,具体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项目,报区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奖励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区财政局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项目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第十三条 不予奖励情况:
(一)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经联席会议认定不予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实施的过程,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可查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材料经查实属虚假性质的,取消该单位获得奖励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