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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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嘉经〔2020〕15号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

  为加快推动我区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我委研究制订了《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

  2.《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

  3.《<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实施细则》

  推进上海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建设嘉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代章)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

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嘉经【2019】24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包括智能传感器、集成电路、物联网企业,具体行业由区经委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定期修订完善。

  第三条 由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认定工作。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并主要从事有关研发、设计、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二)企业应拥有智能传感器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智能传感器产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占其年度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当年度新引进企业除外)。

  (三)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进入区级黑名单。

  第五条 提交材料

  (一)嘉定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真实、有效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智能传感器领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流程

  (一)每年由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认定工作。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街镇提出认定申请。

  (二)街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及初审工作,将企业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加盖街镇公章后,报区经委。

  (三)区经委牵头组建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

  (四)通过认定和年审合格的企业将在嘉定门户网站和区经委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认定资格。

  第七条 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经委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认定小组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取消企业的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一经发现有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查明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认定的,撤销认定,并予以通报,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经认定的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可按《关于嘉定区进一步鼓励智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实施细则》(嘉经〔2020〕12号)申请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原则上区经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智能传感器集群企业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当年度认定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产促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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