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特色产业园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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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特色产业园区资金管理办法

嘉经〔202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嘉定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走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道路,打造优势更优、强项更强、特色更特的园区产业新生态,根据《嘉定区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府规〔2020〕9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特色产业园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产业发展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优秀园区和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支持对象

  1.已认定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含市级)及其管理主体;

  2.注册在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

  3.特色园区内经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四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特色产业园区资金为《嘉定区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涉及区经委的三项资金,具体如下:

  1.鼓励园区打造特色品牌。对新增认定的市级特色园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贴,对新增认定的区级特色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已认定的第一批特色园区年度考核优秀的参照执行。鼓励园区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荣誉,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首次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50万元补贴。

  2.鼓励园区加强专业化管理。对当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园区管理团队给予资金奖励,市级园区年度考核第一名的奖励管理团队100万元,区级园区年度考核前三名的,各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对企业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金的,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再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园区认定考核及项目申报通知等,组织开展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嘉定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保障。

  主管街镇及单位负责组织、受理园区认定考核及项目申报,配合区经委开展园区认定考核及项目评审立项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来源

  第一项“鼓励园区打造特色品牌”和第二项“鼓励园区加强专业化管理”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

  第三项“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资金按照《嘉定区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办法》(嘉经〔2021〕16号)相关规定,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0%:50%共同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后通过财力结算方式清算。

  第七条 管理费用

  区经委应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测评、评估、审计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经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园区奖励资金用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管理团队奖励资金用于管理团队人员奖励,技改项目资金用于企业特色产业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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