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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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人社发〔2022〕57 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

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 号)和《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 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实施《嘉定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支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支持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支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经认定,入选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全国性、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

  3. 年税收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 有外资注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 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新兴或高端业态,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性、成长性强,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享受支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同意入驻“上海•嘉定人才港”(以下简称人才港);

  2. 注册地在嘉定新城,税管地在嘉定区马陆镇,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机构落户奖励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设立总部机构、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

  (一)对入选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的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嘉定区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400 万元专项奖励;对入选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迁入嘉定区的,分别给予 300 万、

  200 万元专项奖励。经申请审批后,按奖励总额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逐步发放。

  (二)对入选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设立合资公司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专项奖励;对入选中国服务业 500 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设立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设立合资公司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专项奖励。经申请审批后,按奖励总额 40%、30%、 30%的比例,分三年逐步发放。

  第五条 运营建设支持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上海•嘉定人才港”集聚,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高水平人才高地。

  当年度新引进的在人才港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申请审批后,按年租金给予前三年度每年 30%的补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双招联动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据嘉定区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核心承载区、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长三角综合性节点、新城辐射带动四大核心功能,立足嘉定新型现代化城市建设,聚焦“3+1”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结合嘉定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根据引荐人才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 万元、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相应档次奖励;同一引荐单位每年度获得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双招联动,按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机构和企业的不同层次和贡献度,经申请审批后,分别给予招商机构和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相应档次奖励。同一引荐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培育实训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建立人才培育实训基地,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化质量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骨干和基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实训基地,按基地培养人才的规模和成效,给予见习带教费等补贴。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大学生实践基地。基地成员单位录用大学生作为暑期实践生或毕业实习生的,给予不高于 700 元/人/月的补贴,

  暑期实践和毕业实习累计补贴时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支持品牌发展

  支持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机构和服务品牌培育,推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或嘉奖的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创新发展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

  支持企业参加各类专业认定,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资质或创新示范项目认定的企业,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 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市场开拓

  支持交流合作平台搭建,对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的符合产业导向的、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对区域产业经济起较好推动和联动作用的大型活动、论坛、节展等,视其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给予举办费 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入驻人才港的机构和企业,可以申请优先纳入国内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等人才引进业务的申报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政策保障

  积极推荐落户人才港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新城人才相关政策。其高管人员和核心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公寓、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区级相关人才政策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诚信体系建设

  支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构建诚信透明的市场发展环境,完善良好制度环境,选树一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

第三章 申报及兑现

  第十三条 本细则原则上支持项目奖励在入驻单位进驻人才港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 申报及兑现程序

  (一)申报。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各支持项目的

  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人才港政策兑现专窗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二)受理。人才港政策兑现专窗进行形式性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后转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投促中心、嘉定新城公司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核结果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奖补结果。

  (五)公示及资金拨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奖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账户,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复核及审定,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支持办法》所涉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

  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同嘉定新城公司等部门,对享受支持政策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归属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单位登记地已搬离人才港、主管税务机关不归属于嘉定区马陆镇的,终止其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同类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细则所列各类优惠政策。对已享受其他区级财政支持政策的项目,本《支持办法》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对象在执行相关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政策规定、不履行承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拒绝配合监督审查,经认定不符合支持政策的事项发生等情形,须退回所有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贴,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入驻人才港的重大特殊项目,经认定后,可按 “一事一议”原则享受特殊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同一机构或企业享受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机构或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额。

  第二十一条 《支持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

  本区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有关部门将研究调整行业支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入驻人才港的其他产业的企业和机构,依据相应产业政策和招商政策另行申请其他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查、提请召开会议、公示、资金拨付申请、绩效评价等程序。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区投促中心、嘉定新城公司负责确定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入驻单位的年度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补贴、奖励等金额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上述支持政策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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