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嘉发改规﹝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扶持办法(暂行)》已经2022年9月13日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嘉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嘉定区光伏持续健康发展,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发改发[202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嘉定区范围内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投产并网发电的单个装机容量不低于1兆瓦(MW)的,经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小组认定为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光伏电站项目(全额上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按照每个项目并网装机容量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项目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已享受其他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展。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
(二)光伏项目需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及纳统;
(三)光伏项目并网装机容量为1兆瓦(含1兆瓦)以上;
(四)光伏项目需全容量建成并完成并网接入(建成时间以并网时间为准);
(五)采用新型光伏组件、光伏新型技术、道路隔音棚(架)光伏试点等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项目;
(六)光伏项目需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表1);
(二)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文件;
(四)项目纳统文件;
(五)供电公司出具的项目并网验收意见;
(六)投资主体信用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七)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无违建承诺函;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申报材料电子版。
第七条(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份集中将上一自然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项目审核)
(一)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后,分布式光伏发展工作小组按照《嘉定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暂行办法》和《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每年定期一次组织力量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及项目补贴目录。
(二)对拟支持项目在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项目补贴目录清单。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一)区节能减排办(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补贴目录清单确定的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形成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汇总表,按照资金申请规范流程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
(二)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下达到区发展改革委后拨付给企业。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奖励项目的规范运行。
(二)定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将建设主体及其法人代表的相关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