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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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嘉工管委发〔2023〕20号

各涉农村、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工业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6日

关于加强工业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工业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工业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

  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齐抓共管原则。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做好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衔接,促进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统筹兼顾原则。财政性资产是财政投入资金的转化形式,要统筹资产建后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处置重建等各项工作,理清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的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护制度,实现建管并重,维护财政投入高效公平。

  二、管理范围

  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市级审批、市级财政单独投入或包括市级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共同参与投入农业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农业建设项目主要指设施菜田、高标准农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提升项目。

  以上农业设施(设备)的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等设施(设备)。农业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管护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规范处置等各项工作;对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

  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直补类资金、产业化贴息贴费资金、考核奖补类资金等,不属于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范围。

  三、职能部门

  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是工业区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的职能单位。

  四、权属界定

  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

  五、管护制度

  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具体管理主体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应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六、使用年限

  农业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设施类别

设施名称

使用年限(年)

田间道路

水泥、沥青路

15

农用场地

水泥场地

15

排灌设施

水泥明渠等

15

农用房(仓库、管理用房、烘干房、泵房、畜禽棚舍等)

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简易房

8

桥涵

小桥、涵洞

30

围墙设施

砖混围墙

15

温室大棚

6型棚

10

8型棚

12

连栋大棚(薄膜)

15

玻璃温室

20

  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由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

  七、处置程序

  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

  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由工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应报经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拟处置的农业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

  八、监督检查

  为维护农业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嘉定工业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在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中,应切实加强检查监督考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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