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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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2年8月5日

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市和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是指实行严格计划管理的区级政府储备粮食。

  第三条 根据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加3万吨临时地方储备粳米的通知》(沪发改粮〔2020〕7号)文件精神,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原粮61000吨,其中:粳谷56700吨、粳米3000吨(折粳谷4300吨)。

  第四条 政府储备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轮换计划,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生产年度生产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的粮食。

  第五条  政府储备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需要,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六条  政府储备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轮换应当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成品粮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市局要求。轮换可通过实施“五优联动”,推动粮食流通各环节衔接顺畅有序。

  第七条  政府储备轮出以储存品质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轮入的粮食应符合国家及本市政府储备质量要求。根据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不宜存的政府储备,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正常储存年限的确定和起算时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经委(区粮储局)负责本区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强化对储备轮换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将本区政府储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对本区政府储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储备补贴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松江支行负责保证本区政府储备轮换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并对信贷资金实施专户及封闭运行等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和息费等补贴专项资金的申请,并根据批准的政府储备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执行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储备根据粮食品种确定储存期限,粳谷每二年轮换一次,粳米每一年轮换一次,粳谷轮换数量原则上为当年度储备粳谷核定规模的50%。为保障调控和应急需要,除应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本区政府储备各月末实际库存不得低于核定规模的70%,其中:成品粮储备(粳米)实际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低于核定规模。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轮换原则上当年12月底前完成,最迟可延至次年3月底前完成。成品粮轮换实行“先进后出”原则,轮入成品粮应为当年生产年度新粮或上一生产年度新粮(当年新粮未收获前)加工而成。承储企业应当于当年年底向区经委(区粮储局)提出下年度品种、数量、库点、仓号的轮换计划建议,并对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经委(区粮储局)原则上当年年底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同时报市粮储局备案。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负责政府储备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并确保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轮换计划执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经委(区粮储局)报告,按回复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政府储备质量负主体责任。入库的政府储备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存品质标准。质量标准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区政府储备入库平仓后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化验机构做好入库检化验工作,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本区政府储备。本区政府储备轮换前,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委托第三方检化验机构开展出库前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出库,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发现问题的,承储企业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质量抽检应符合“监管无盲区、监管全覆盖”要求。

  第十五条 本区政府储备的轮换方式以本地收购和平台拍卖方式为主。入库粮食原则上为地购粮食,即由承储企业向本区种植户收购的当年度生产的粮食,不足时可平台竞拍,并报经区经委(区粮储局)同意。出库粮食须委托上海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公开竞价的标的起价参照市局同期市级储备粮食轮换公开竞价标的起价区间执行。

第四章  财务资金和统计处理

  第十六条   本区政府储备涉及的保管费、轮换费用、贷款利息、保险费等费用及轮换后发生的价差损失实行定额补贴与据实补贴相结合方式。相关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区经委(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区政府储备轮换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松江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承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松江支行应及时做好轮换储备粮贷款的收回和发放,切实做到“贷随粮走”。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储备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经委(区粮储局)和财政局应按职责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轮换统计按照上海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将分品种、数量、库点、仓号的轮换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等报区经委(区粮储局)。年度轮换计划结束后及时总结轮换情况报区经委(区粮储局)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轮换应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保留10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轮换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损耗溢余处理问题按国家、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政府储备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区经委(区粮储局)、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轮入的政府储备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更品种等级或储存库点;

  (三)未按要求落实政府储备品种和库存要求的;

  (四)未轮报轮、虚假轮换、“转圈”轮换的;

  (五)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六)未及时申报或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出现储存事故的;

  (七)未按要求如实提供政府储备轮换数据及资料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政府储备重大损失和丢失的;

  (九)政府储备轮换出入库未落实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造成后果的;

  (十)不执行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影响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五优联动”,是指以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为内涵的各环节联动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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