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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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管理,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市府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备、轮换、应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是指本区人民政府的区级政府粮食储备,并按计划进行轮换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和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的粮食。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遵循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负责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

  (二)区经委(区粮储局)负责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承储主体、规模、品种、总体布局,负责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年度轮换计划的制定及监管,负责完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并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

  (三)区财政局负责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的及时足额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相关监管企业加强对下属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考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承储企业贯彻执行相关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储备规模

  根据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加3万吨临时地方储备粳米的通知》(沪发改粮〔2020〕7号)及《关于加强本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本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沪粮粮〔2021〕80号)文件精神,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原粮61000吨,其中:粳谷56700吨、粳米3000吨(折粳谷4300吨)。

  第二章    储备保障

  第六条    本地储备优先

  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

  第七条    基础设施保障

  本区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本区区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

  第八条    科学储粮

  加强粮食储备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善储备条件,推动优质粮食分仓储存,及小包装成品粮食的储备。

  第九条    储备轮换

  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良好。轮换周期:粳谷轮换周期为2年;粳米轮换周期为1年。

  区经委(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以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储存年限为依据,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粮食品质提升、粮食市场供求等情况,制定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管理办法,严格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要求。

  第十条    财政补贴和信贷

  本区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方式由区经委(区粮储局)、区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区政府审批。

  区经委(区粮储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松江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审核、执行、清算等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具体事项。

  申请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贷款的,须开立专门账户,信贷资金封闭运行,接受农发行松江支行信贷管理。贷款额与粮食库存值挂钩。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权限为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二条 全区建立粮食应急保障协调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应急状态消除后,动用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以最新收购季粮食及时等量保质恢复库存。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

  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中择优确定政府储备承储主体: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匹配的自有仓储设施设备,并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信息化等专业化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

  (五)经营管理规范,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制度建设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相关管理制度,报区经委(区粮储局)备案。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明确粮食储备安全责任人员,对粮食储备情况开展自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向区经委(区粮储局)报告。

  第十五条 管理要求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开展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仓储设施分开;

  (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三)通过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并如实报送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出入库情况等,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四)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六条 轮换交易

  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以收购和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方式为主。

  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政府粮食储备轮换的,应当事先报区政府审批。

  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虚假交易和内幕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损失损耗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改善粮食储备条件,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政府储备承储主体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

  区经委(区粮储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监督检查,对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的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数量、品种、质量、轮换、储存安全以及粮食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区经委(区粮储局)进行质量检查,可以委托符合相关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

  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政策性银行督促相关监管企业做好下属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的粮食储备、资金使用、购销效能情况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年度综合考评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约谈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未严格履行储备职责的,区经委(区粮储局)可以会同区国资委、相关监管企业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监管

  区经委(区粮储局)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对本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仓储保管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

  (二)擅自租赁仓储设施储存地方政府粮食储备;

  (三)将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作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入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松江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沪松经〔2020〕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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