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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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农发〔2023〕106号

各相关街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管理部门):

  为加快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切实推进我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公用品牌及地产农产品品牌市场影响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将《松江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松江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切实推进我区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公用品牌及地产农产品品牌市场影响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快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为目标,强化基础支撑,突出营销推广,提升服务能力,推动产销衔接,不断提升地产农产品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引领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合法经营满1年以上的“松江大米”地理标志授权企业、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以及其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产品须按照市场营销的要求有规范的产品包装和品牌标识。

  (三)产品须纳入市(区)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主体须按时完成年度经营信息填报,无上网信息的主体不得申请。

  (四)产品1年内无农残检测超标,无食品安全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无偷税漏税及其他等违法行为。

  三、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宣传推广补贴

  对宣传地产农产品发生的宣传推广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松江大米”地理标志授权企业、稻米产业化联合体补贴上限不超过30万元,其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上限不超过20万元。

  具体如下:

  1.室外大型广告牌、公共交通广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广告、品牌宣传册(页、画)、品牌宣传视频、品牌推介活动等费用;

  2.地产农产品品牌包装袋(箱、盒)等设计费;

  3.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建设费、技术服务费、维护费、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费等;

  4.“松江大米”地理标志授权企业、优质稻米产业化联合体发生的“松江大米”品牌标识包装等。

  (二)会展补贴

  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参加国际会展,每次给予5万元补贴;参加国家级或外省市级会展,每次给予3万元补贴;参加上海市级线下会展,每次给予0.5万元补贴;参加上海市级线上会展,每次给予0.1万元补贴。每单位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三)评优、评奖补贴

  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或推荐,参加全国性评比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参加市农业农村委主办的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活动、农家菜大擂台等活动,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最受市民欢迎奖等其他市级奖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品类农产品当年度参与多项评优评奖活动并获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四)深加工补贴

  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发以松江大米为原料的大米饮品、米糕等稻米深加工产品,对深加工产品年销售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将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街镇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盖章,审核通过后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

  (一)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因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产生的相关费用发票、合同、销售额及支付凭证、到账凭证等复印件,发票内容需写明具体事项名称;

  (四)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获奖证明复印件;

  (五)大米饮品、米糕等稻米深加工产品销售额证明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审核公示

  区农业农村委对申请单位的经营情况、发展潜力、带动能力等进行审查,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拟定本年度地产农产品品牌建设补贴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

  (二)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后排除异议的,在申报材料原始发票上加盖“农业品牌建设已补贴”,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

  (三)专款专用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农业品牌建设补贴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松江区农业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松农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品牌建设费用参照原《松江区农业品牌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松农发〔2017〕123号)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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