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利用外资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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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利用外资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11号)有关要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扩大开放,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构建本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松江区关于推动稳外贸稳外资实现高质量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沪松经规〔202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三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的环保、安全事故;

  4、申报企业须按时完成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作并经审核确认通过。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予以鼓励支持。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达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且在1年内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资助。单一申报年度每个企业累计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500万元。

  已享受资助的企业,转为内资、注销、减资的,企业须全部或按比例退还资助。

  第八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年初,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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