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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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日

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人力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助推长三角(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在发展产业、培育市场和服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力〔2022〕19号)《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沪人社力〔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以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力量为抓手,进一步形成产业发展新动能;以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产业体系为目标,打造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加快数字赋能,构建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产业体系,助力青浦新时代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发展、服务人才。发挥人力资源产业匹配供需、专业高效的独特优势,有效破解人才需求结构性矛盾,促进人才流动、优化配置。

2.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以数字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助推健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

3.坚持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健全完善人力资源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4.坚持加强规范、创新发展。统筹行业发展和规范管理,健全行业正向激励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三)发展目标

1.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十四五期间完成产业园布点建设,注册企业不少于40家规模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符合国家级产业园要求),并实现服务长三角企业2万家,服务群体达10-20万人的体量。

2.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品类更多,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

3.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4.市场环境日益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扶持体系、诚信服务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集聚一批有核心产品、品牌效应好、竞争力强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入园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等方式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重点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

(二)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区共建、示范引领”原则,建设集公共服务、市场配置、招商聚才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园区。创新园区管理运营模式,让政府资源效能最大化,让市场精英力量服务市场,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公司。围绕青浦十四五产业导向打造细分垂直人力资源服务链;围绕青浦区产业布局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分布式业态群落;围绕园区区位打造各产业园区特色,逐步构建错落有致、配置合理的人力资源产业园体系。

(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发展。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赋能行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传统业态升级,数字赋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探索建立线上人力资源产业园,全方位赋能园区运营服务;积极发展线上人力资源市场,打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交易平台。

三、支持范围及对象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

(二)注册在青浦区域内,税管地在青浦区,具备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相关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等。

四、扶持政策

(一)开办运营支持

1.租金补贴。对引进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人力资源企业、机构(组织)和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管理主体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每个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60万元。

2.开办补贴。对新引进在人力资源产业园购置或租赁办公场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属地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拨付发放。首次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50%,中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30%,末期拨付:发放补贴资金总额20%。

(二)发展壮大支持

3.贡献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财政收入区得部分一定扶持。

4.级别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规模奖励。对新引进、经认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照《青浦区商务委印发〈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商规〔2021〕1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

6.上市奖励。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对于在国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以及在北交所、境外主要上市板块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上市扶持政策。

7.品牌奖励。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

(三)数字化赋能激励

8.智慧化赋能。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发展数字化能力,通过挖掘数字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深度融合,支撑企业从传统走向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架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9.打造数字化服务集群。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促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与人力资源服务深度融合。

10.数据研究支持。支持建立长三角(青浦)人力资源服务共享数据中心,并给予授牌。鼓励发布与长三角(青浦)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指数、人才数据画像等行业研究“软实力”产品。

11.高新技术与“专精特新”奖励。对首次认定或者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认定通过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对于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以及经复核再次认定的,同等享受区内相关扶持政策。

(四)支持引才活动

12.“引才”活动奖励。对经认定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开展的区级引才论坛、展览等活动项目,给予运营单位实际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一主体每年累计补贴不超10万。

(五)核心人才激励

13.“伯乐引才”奖励。奖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本市(区)以外选聘优秀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并获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的,可享受区级资金1:1配套奖励支持。

14.高层次人才激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青浦区“青峰”顶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人才铂金卡,享受子女就学、安居保障、文化体育等服务。

15.核心人才安居保障。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并经认定的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才给予人才公寓优先入住等保障。

(六)鼓励技能培训

16.鼓励技能培训。鼓励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企业组织实施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市场需求旺盛的技能培训项目,促进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

17.创建技能人才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创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助力区域重点产业培育技能人才。

五、建设机制及运营模式

(一)建设机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长三角(青浦)数字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归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局等部门从部门职能、行政审批、政策落地、资金保障、项目推进等方面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撑。

(二)运营模式

“人力资源产业园”实行政府引导、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专业化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六、附则

(一)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且为青浦区人力资源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有关政策可予以“一事一议”。

(二)本实施意见若与其他政策属同类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涉及的补贴、奖励原则上按会计年度进行兑现。

(四)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扶持政策的兑现,发布各项扶持政策的申报指南,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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