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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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属国企、在崇市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持续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委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和二届区委第3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

  为加快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落实“菜篮子”“米袋子”工程,坚持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提质,促进农民增收,持续推进崇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对象

  (一)实施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及服务农业产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承担农业绿色发展任务的乡镇、区属国企等。

  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及其他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农民:包括本市户籍农民;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夯实农业发展基础

  (二)保护改良耕地质量

  中央、市、区三级财政承担粮田保护补贴,水稻种植直补198元/亩。实施水稻、绿肥良种物化补贴,按实清算。

  (三)推动蔬菜高品质生产

  对全基地、全品种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常年种植蔬菜100亩以上的主体实施分类补贴。绿叶菜核心生产基地补贴不超过1100元/亩;蔬菜专业化生产基地补贴不超过500元/亩。

  对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实施崇明特色蔬菜规模化种植的主体给予补贴。连片规模化种植小菠菜、白扁豆、香酥芋、红皮土豆、山药等,种植3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不超过1100元/亩;连片规模化种植金瓜、青皮茄子等,种植10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不超过500元/亩。

  鼓励生产主体购买0.015毫米及以上标准地布地膜,并按照标准100%回收,补贴不超过6元/公斤。

  (四)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提升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水稻机直播种植户补贴30元/亩,水稻全程机插秧专业服务机构补贴190元/亩。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验收合格的生产主体给予绿肥种植或冬季深耕作业补贴。对绿肥种植的生产主体补贴360元/亩,对冬季深耕作业的生产主体补贴300元/亩。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对水稻、油菜等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补贴不超过80元/亩;对收购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稻、油菜、玉米秸秆(饲料化)等,并在本区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秸秆实际利用量补贴300元/吨。

  按照市级创建要求,鼓励规模化、相对单品化蔬菜种植主体实施蔬菜“机器换人”创建,对创建成功的主体补贴不超过50万元/家。

  三、坚持农业绿色发展

  (五)实施绿色农药源头管控

  鼓励使用崇明区绿色农药推荐目录内的农药,对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水稻、蔬菜、林果类生产主体实行目录内农药限额免费统供,未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按照限额80%享受,农药补贴限额不超过区农业农村委制定的标准。

  (六)高质量发展绿色食品认证

  支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及到期续展,全额补贴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中的认证审核费、标志使用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等直接费用。

  对首次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种植业主体奖补2万元/家。绿色认证到期续展或新增认证产品的主体,对第1个产品奖补2万元。有机认证到期续展的主体,每家补贴3万元。对首次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养殖业主体补贴10万元/家。

  四、打造崇明特色农业产业

  (七)培育特色种源农业

  对取得“崇”字号或者经专业委员会审定、登记的崇明特色种质资源品种,在本区繁制种且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主体,经审定后给予单个品种奖补50万元。

  支持特色蔬菜等崇明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对承担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任务的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50万元/年。

  对从事取得品种认定的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的主体,制种规模100亩(含)以上,经专业审定后,给予制种补贴3000元/亩。对采购本区认定的特色蔬菜良种,并在本区种植的种植户,审核后按照种子市场价格的80%给予良种补贴。

  (八)发展崇明清水蟹产业

  连片养殖水面积100亩(含)以上,对100%使用蟹苗良种的扣蟹生产基地给予蟹苗良种补贴400元/亩;连片养殖水面积100亩(含)以上,对100%使用扣蟹良种的精养成蟹基地给予绿色生产补贴1200元/亩。

  鼓励乡镇收回扣蟹池塘养殖经营权,连片改造100亩(含)以上,符合成蟹塘精养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奖补7000元/亩。

  (九)壮大崇明白山羊产业

  对经白山羊协会评定的规模化(年饲养量500头以上)羊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养羊示范村,所饲养能繁母羊繁育符合产业标准,纳入白山羊产业范畴的合格断奶羔羊,给予补贴400元/头;本地饲养周期300天以上、定点屠宰并统一品牌化销售的商品肉羊,给予崇明白山羊生产补贴360元/头。

  五、打响崇明农产品品牌

  对实施区域性农业市场服务主体,给予品牌推广、市场对接等补贴。

  (十)促进崇明农产品品牌推广

  对组织开展崇明农产品品牌宣传及推广的经营主体,给予品牌宣传推广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举办或参加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营主体,给予展示展销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推动订单农业持续发展

  对农业市场服务主体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带动崇明大米、蔬菜、白山羊、清水蟹等地产农产品销售(自有基地农产品以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0万元。

  六、推动农业产业服务升级

  (十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经区政府组团或批准组团,学习国内外农业先进科技和理念,补贴农业新型主体培训费的70%。

  (十三)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对从事生产技术服务、农机服务、集采集配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十四)实施农业补短板项目补贴

  确保粮食安全,针对粮食生产育秧、烘干、农机综合服务设施,农产品加工、仓储及冷链等短板环节,列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的项目,区级财政实施追加补贴,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80%。

  七、实施农业产业配套定向扶持

  对承担农业产业配套服务职能的区属国企、农业保险企业等给予定向补贴。

  (十五)实施农业良种繁育补贴

  实施水稻良种繁育补贴,对纳入年度计划的杂交水稻制种及常规水稻繁种基地,按杂交水稻实际制种面积补贴400元/亩;按常规水稻实际繁种面积补贴200元/亩。

  扶持崇明地方特色畜禽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对培育保持崇明沙乌头猪、崇明白山羊原有优良种源特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配套系的繁育主体,经专业审定后,每项分别给予补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年。

  (十六)确保农业绿色生产

  对列入国家、市、区级创建专项任务范围内的种植主体施用肥料给予物化补贴。水稻缓释肥补贴75元/亩,水稻、蔬菜等商品有机肥补贴400元/亩。水稻BB肥补贴35元/亩,优先使用市级以上资金。

  对列入市级、区级等绿色蔬菜基地创建专项任务范围内的生产主体施用优质肥料及绿色防控技术给予物化补贴。鼓励施用生物菌肥、碳肥等有机肥进行土壤改良,补贴500元/亩;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补贴300元/亩。推广使用水溶肥,补贴240元/亩,优先使用市级以上资金。

  (十七)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对涉农主体聘用农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化服务企业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食用)安全保险、种源农业保险、白山羊养殖完全成本保险、能繁母羊完全成本保险、农机养护保险等,补贴保费的90%。

  对屠宰崇明白山羊肉羊的定点屠宰场,给予屠宰补贴50元/头。

  八、不予补贴情形

  (十八)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相关补贴并停止后三年相关涉农补贴和项目申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重复申请补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2.存在“一户多卡”现象,合作社、公司等主体负责人以个人名义领取补贴;

  3.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村集体和他人代领补贴。

  (十九)违反农业用地政策

  对流转农户农村土地经营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申请涉农政策补贴时,须取得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规范流转土地的相应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对2018年至2022年期间,已享受过渡流转补贴的地块,如出现抛荒或从事负面清单种养殖行为,所在乡镇全额退还该地块已享受的过渡性流转补贴。

  (二十)违反农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破坏农业环境、违规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使用农机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农业生产经营失信及列入绿色农业负面清单等行为。

  九、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等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和考核。扶持补贴由实施单位、个人向所在乡镇或园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或园区审核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共同确认后,予以拨付。

  (二十二)属地化上报的市和区属生产经营主体所涉及的乡镇级配套补贴,由申报乡镇自行决定补贴扶持力度。

  (二十三)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订与调整。

  (二十四)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结合本区绿色农业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十五)实施期限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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