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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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崇农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属国企、在崇市属单位:

  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崇农规〔2022〕3号)的文件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一轮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崇明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一、水稻种植、水稻机直播、绿肥种植、冬季深耕、水稻良种繁育等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绿肥等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水稻种植直补198元/亩。

  2.水稻机直播补贴30元/亩。

  3.绿肥种植补贴360元/亩(乡镇补贴36元/亩),冬季深耕补贴300元/亩(乡镇补贴30元/亩)。

  4.杂交水稻制种面积补贴400元/亩,常规水稻繁种面积补贴200元/亩。水稻繁制种基地同时享受水稻种植直补198元/亩。

  (四)申报条件

  1.水稻种植补贴:从事水稻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2.水稻机直播补贴:采用水稻机直播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3.绿肥种植或冬季深耕作业补贴:列入本区绿肥种植或冬季深耕作业计划,经验收合格,且与水稻轮茬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4.水稻良种繁育补贴:纳入年度计划的杂交水稻制种及常规水稻繁种基地。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主体申报--承诺真实性,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园区)核查上报--区级核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乡镇(园区)红头文件,审核上报表,规模种植所在乡镇(园区)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补贴资金拨付前公示情况说明。

  (七)工作要求

  乡镇(园区)做好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拨付等环节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水稻良种物化、绿肥良种物化等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绿肥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实施水稻、绿肥良种物化补贴,按实清算。按照市、区级技术部门推荐用量,常规水稻品种5公斤/亩、杂交水稻品种2.25公斤/亩,采用机插秧的增加5%太平苗用种,水稻种子备荒储备转商,按实清算;蚕豆绿肥9公斤/亩、油菜绿肥1公斤/亩、紫云英绿肥2.5公斤/亩(品种和用量如有调整,以技术部门意见为准)。

  (四)申报条件

  从事水稻、绿肥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主体申报--乡镇(园区)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区级审核确认--区级委托第三方按市级、区级推荐目录开展农资采购、发放工作-完成审计--区级核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申报文件、农资采购合同、相关发票、货物发放明细表等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乡镇(园区)配合做好相关物资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相关物化补贴用量标准如有调整,以区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意见为准。

  三、水稻全程机插秧专业服务机构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全程机插秧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水稻全程机插秧专业服务机构补贴190元/亩。

 (四)申报条件

  从事水稻全程机插秧的专业服务机构。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主体申报--承诺真实性--村级公示(5个工作日)--乡镇(园区)核查上报--区级核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乡镇(园区)红头文件、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面积明细表、种植户服务评价汇总表、补贴资金拨付前公示情况说明,以上资料可随水稻种植补贴材料合并报送。

 (七)工作要求

  乡镇(园区)做好补贴资金的申报、核查、综合评价、公示(5个工作日)、拨付等环节审核工作,农业部门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水稻缓释肥、水稻或蔬菜商品有机肥、水稻BB肥等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市级、区级创建专项任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推广应用水稻缓释肥:按照市、区级技术部门推荐配方,亩均用量30公斤,补贴不超过75元/亩,按实补贴(乡镇补贴10%)。

  2.推广普通商品有机肥(含蔬菜):亩均补贴用量1吨,补贴不超过400元/亩。按实补贴(乡镇补贴10%)。

  3.推广应用水稻BB肥:按照市、区级技术部门推荐配方,亩均用量15公斤,补贴不超过35元/亩。按实补贴。

  (四)申报条件

  列入国家、市级、区级创建专项任务范围。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主体申报--乡镇(园区)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区级审核确认--区级委托第三方按市级、区级推荐目录开展农资采购、发放工作,完成审计--区级核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乡镇(园区)红头文件、农资采购合同、相关发票、货物发放明细表、送货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乡镇(园区)配合做好相关物资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相关物化补贴用量标准如有调整,以区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意见为准。

  五、绿叶菜核心生产基地、蔬菜专业化生产基地、崇明特色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地布地膜回收等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已申报或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常年种植蔬菜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及农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绿叶菜核心生产基地补贴不超过1100元/亩(乡镇补贴10%);蔬菜专业化生产基地补贴不超过500元/亩(乡镇补贴10%)。

  2.崇明特色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对连片规模化种植小菠菜、白扁豆、香酥芋、红皮土豆、山药,种植3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不超过1100元/亩(乡镇补贴10%);对连片规模化种植金瓜、青皮茄子,种植100亩以上的主体,补贴不超过500元/亩(乡镇补贴10%)。

  3.标准地布地膜收回:按采购价50%进行补贴,不超过6元/公斤(乡镇补贴10%)。

 (四)申报条件

  1.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全基地、全品种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常年种植蔬菜100亩以上的主体。

  2.崇明特色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实施崇明特色蔬菜规模化种植的主体。

  3.标准地布地膜收回:购买0.015毫米及以上标准地布地膜,并按照要求回收的主体。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生产主体申报基地签约申请表--乡镇(园区)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公示签约基地名单--区农业农村委、乡镇(园区)及生产主体三方签订生产责任书--区级规模化基地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资金拨付。

  2.标准地布地膜收回:生产主体前往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的第三方回收点位开展地布地膜回收--第三方根据地布地膜回收汇总情况--提交申请--乡镇(园区)核查--区级抽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基地申请表,绿色、有机认证情况等证明材料,蔬菜规模化生产工作责任书(须经乡镇、园区审核),乡镇(园区)红头文件等。

  2.收回地布地膜:地布、地膜的销售合同或发票,回收单,回收照片等证明材料(须经乡镇、园区审核),乡镇(园区)红头文件。

 (七)工作要求

  1.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区级规模化基地考核由区级农业部门围绕绿色认证、绿叶菜种植、单品规模种植、信息上网等方面,通过市级神农口袋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核查。

  2.标准地布地膜收回: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的第三方须配合乡镇(园区),做好地布地膜回收处置工作,并完成补贴申报材料的收集,第三方在开展回收、运输、储存等工作前须主动对接乡镇(园区),以便乡镇(园区)及时掌握属地范围内的地布地膜回收情况,确保监督核查。

 六、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1.秸秆还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稻、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

  2.秸秆离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收购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稻、油菜、玉米(饲料化)秸秆,并在本区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秸秆还田补贴:对纳入崇明区农机白名单体系,加入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给予秸秆还田组织补贴80元/亩(乡镇补贴4元/亩);对未纳入崇明区农机白名单体系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给予秸秆还田常规补贴50元/亩(乡镇补贴1元/亩)。

  2.秸秆离田补贴:对收购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稻、油菜、玉米秸秆(饲料化)等,并在本区实施离田利用的单位,按秸秆实际利用量补贴300元/吨。

  (四)申报条件

  1.秸秆还田补贴:享受秸秆还田组织化补贴的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须纳入崇明区农机白名单体系,加入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服从区农机信息化调度平台开展作业;享受秸秆还田常规补贴的为未纳入崇明区农机白名单体系,实施水稻、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

  2.秸秆离田补贴:离田利用单位须通过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秸秆离田利用企业评估。

  3.秸秆综合利用地块须属区管土地,并在区管土地上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五)申报流程

  1.秸秆还田补贴:乡镇(园区)预安排--签订还田作业确认单--乡镇(园区)核查--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开展秸秆还田利用核查--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审核--资金拨付。

  2.秸秆离田补贴:秸秆离田利用企业资质评估--乡镇(园区)对接离田利用企业签订协议--乡镇(园区)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核查秸秆离田--配合市级部门完成审核--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秸秆还田补贴提交材料如下:

  (1)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按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实施情况,与农户签订还田作业确认单(作业区域、面积、农户还田满意度、秸秆禁烧承诺等,附农机手有效期内驾驶证、每年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行驶证复印件)。

  (2)村委会负责将本村所有实施机械化还田的面积进行汇总、公示(5个工作日)。有离田利用的同步公示,并将公示汇总表上报乡镇(园区)。

  (3)公示照片(清晰可见、远近各1张)。

  (4)乡镇(园区)负责全面核查辖区内机械化还田情况,汇总形成乡镇(园区)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汇总表、秸秆禁烧工作情况表、乡镇(园区)红头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委。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提交材料如下:

  (1)企业承诺书,离田利用企业与乡镇(园区)签订离田利用协议。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地等项目审批复印件(首次申报企业在资质评估时提供)。

  (3)与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秸秆收购确认单。

  (4)秸秆收购数量及补贴村级公示表,公示5个工作日(村委会负责与机械化还田信息同步公示)。

  (5)公示照片(清晰可见、远近各一张)。

  (6)秸秆离田利用情况汇总表(乡镇、园区),乡镇(园区)红头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委。

  (7)申报企业盖章的秸秆离田利用情况汇总表(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由申报企业提交至区农业农村委。

  (8)秸秆出入库、运输、生产、土地租赁、产品销售、回款等全环节利用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签字、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落实扶持政策,支持秸秆收贮运体系建设。乡镇(园区)具体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组织工作,明确秸秆综合利用方式,细化工作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2.加强宣传推广。依托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资金,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总结适合崇明的秸秆还田和离田利用技术。乡镇(园区)做好综合利用技术措施的引导、示范和带动,确保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到位,促使农户自觉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意识。

  3.加强督导考核。乡镇(园区)应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考核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将乡镇(园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核查乡镇(园区)秸秆综合利用及补贴资金情况,对故意虚报面积、利用数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对出现秸秆焚烧情况的一律不予补贴。

  七、蔬菜“机器换人”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常年种植蔬菜达到150亩以上、主要种植绿叶菜品种不超过5个、蔬菜全程机械化生产水平达标、设施宜机化改造完善的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通过验收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家。

  (四)申报条件

  1.基地绿叶菜种植面积占比达到80%以上,主要种植绿叶菜品种不超过5个。

  2.设施宜机化完成8型棚和连栋棚的电动卷膜机、水肥一体、过桥板等改造,宜机化改造全覆盖。

  3.绿叶菜耕、作畦、播种、采收等全程生产机械化率不少于60%,形成蔬菜基地主要蔬菜种类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技术集成。

  4.通过农业部门组织的蔬菜绿色生产“机器换人”示范基地验收。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园区)核查申报--区级农业部门审核、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基地创建实施方案、蔬菜机械化作业台账、宜机化改造明细、机械化作业考核表、乡镇(园区)红头文件等。

 (七)工作要求

  1.加强技术指导。区级成立蔬菜绿色生产“机械换人”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小组,加大技术指导力度,保证新农机、新技术尽快应用到生产中;示范基地成立“机械换人”工作小组,明确示范基地建设推进责任人、技术指导员等专职人员,制定蔬菜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明确机械化建设内容及目标;组织开展蔬菜机械专项培训,保障机械化安全生产。

  2.严格生产核查。严格根据市、区级“机器换人”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蔬菜机械化生产,及时开展蔬菜机械化生产核查,确保蔬菜经营主体的台账信息与生产实际保持一致,一经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现象,按要求降低或取消相应作业补贴。

 八、绿色农药源头管控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稻、蔬菜、林果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绿色农药补贴实行限额供应,水稻生产绿色农药补贴限额115元/亩;蔬菜生产绿色农药补贴限额160元/亩,蔬菜规模化签约基地限额350元/亩;林果生产绿色农药补贴限额200元/亩。农药补贴限额范围内,对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生产主体,实行推荐目录内农药免费统一供应,对未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按照限额80%补贴(乡镇补贴10%)。

  (四)申报条件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所有绿色补贴农药经区供销社门店体系统一销配,水稻绿色补贴农药为限额统一配送。蔬菜、林果种植户需持系统登记的身份证,在区供销社所属农资门店使用补贴资金实名采购。

 (五)申报流程

  乡镇(园区)形成绿色农药补贴台账--区供销社资金申请--完成审计--区级审核--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区供销社红头文件、审计报告、相关台账资料。

  (七)工作要求

  1.制定品种推荐目录。经区种植业技术部门推荐、市级专家评审,确定崇明区绿色农药(绿色防控物资)品种推荐目录,作为当年度实施绿色农药补贴政策的品种范围,面向全区推广使用。

  2.核准种植与限额信息。乡镇(园区)提前核准辖区崇明农业系统内种植主体基本信息。以系统内种植户基本信息为基础,乡镇(园区)在补充种植主体绿色(有机)认证情况、蔬菜规模化基地签约情况以及部分关联人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完成种植主体补贴限额核算,并组织村委开展绿色农药补贴公示(5个工作日)。5月份前,乡镇(园区)将核准的补贴信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区供销社根据区农业农村委的反馈信息做好相关准备。

  3.开展封闭式销配。乡镇(园区)补贴信息核准后,区供销社录入数据信息至绿色农资封闭式管控系统,启动门店供应。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粮食类种植主体补贴农药由区供销社分期分批配送;其他类未征订、未用足绿色农药补贴额度的种植主体,可在绿色农资门店刷身份证,使用绿色农药补贴或按需自付采购绿色农药。

  4.资金结算与拨付。区供销社根据崇明区绿色农药(绿色防控物资)品种推荐目录开展询价,农药价格经专家评估确认,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乡镇(园区)负责核准种植主体农药补贴信息,形成绿色农药补贴明细表、征订台账和公示材料;区农业农村委汇总审核乡镇(园区)种植及补贴信息;区供销社负责全区补贴农药的采购和销配,应该建立完整准确的采购台账、销配台账和签收台账。上述台账信息汇总并核对一致后,由区供销社行文申请农药补贴资金,并完成相关审计。区级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5.加强技术指导。按照生产防治需要和绿色认证要求,区供销社,区级、乡镇(园区)农业技术部门务必加强用药技术指导,推广交替用药、减量用药、标准用药等技术要点,提升种植主体科学合理使用补贴农药的技术水平。结合业务工作,积极指导实施综合防治、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切实提高补贴农药应用实效。

  6.严格补贴核查。绿色农药补贴基于农业系统数据信息,乡镇(园区)农业部门要仔细审核数据,认真补充认证情况等信息,规范开展补贴限额公示,确保种植主体订购农药符合生产实际和防治需要,做到种植信息等台账资料100%核查。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抽查核实乡镇(园区)上报的绿色农药补贴情况,一经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现象,将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7.强化回收宣传。依托区供销社农资门店,补贴农药废弃包装物实行实名追溯、补贴关联、责任考核等管理措施。享受绿色农药补贴的种植主体为交回责任人,未及时交回农药废弃包装物,无法继续采购限额免费绿色农药;未完成年度交回任务,不能享受下年度绿色农药补贴。

  九、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经区农业农村委备案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认证直接费用。全额补贴绿色、有机认证过程中的认证审核费、标志使用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等直接费用。

  2.认证奖补。首次通过绿色、有机认证的种植业主体奖补2万元/家;绿色认证到期续展或新增认证产品的种植业主体,对第1个产品补贴2万元;有机认证到期续展,每家补贴3万元。首次通过绿色、有机认证的规模化养殖业主体补贴10万元/家。

 (四)申报条件

  通过绿色、有机认证或续展,严格执行认证生产标准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乡镇(园区)申报--区农业质量安全中心核实--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补贴申请表(领导签字及公章)、相关发票、台帐等材料。

 (七)工作要求

  1.种养混合型认证主体,补贴标准就高享受,但不叠加享受。

  2.认证主体须严格执行对应的标准化生产,对在一年内发现存在投入品滥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的认证主体,一律取消奖补资格。

  3.认证主体应落实质量追溯管理制度,主动记载农业生产档案,种植业主体须填报信息追溯平台。

  4.认证主体必须主动配合接受农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监测工作,发现存在逃避督导检查行为或未纳入全覆盖监测范围的认证主体,不得享受认证补贴。

  十、“崇”字号种源新品种(配套系)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繁育、制种且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单个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经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或完成认定(登记)冠名“崇”字号的崇明特色种质资源品种。

  2.申报单位为审定通过或完成认定(登记)新品种的农业主体。

  3.畜禽、水产、水稻、蔬菜新品种(配套系)须取得国家或上海市审定、认定(登记)证书。

  4.申报单位培育的新品种须在本项政策正式实施期限内通过审定或完成登记。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崇”字号种源新品种(配套系)补贴申请表》,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组织核查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核查结果。

  3.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级部门按照资金拨付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

 (六)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审定或认定(登记)通过的新品种证书等证明材料。

  3.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十一、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采购良种种植等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1.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的区级农业专业技术单位。

  2.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特色蔬菜品种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的法人单位,制种规模100亩(含)以上。

  3.采购特色蔬菜良种实施种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特色蔬菜品种(包括菌菇良种)种植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对承担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的实施主体,奖补不超过50万元/年。

  2.对从事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的主体,经专业审定后,给予制种补贴3000元/亩,制种地块不可重复享受规模化生产基地补贴。

  3.对采购取得认定的特色蔬菜良种,并在本区种植的种植户,审核后按照种子市场购买价格的80%给予良种补贴(乡镇补贴10%)。

  4.采购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并具备相关资质的菌种企业生产的菌菇良种,并在本区实施种植的农户,审核后按照菌种购买价格的80%给予良种补贴(乡镇补贴10%)。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四)申报条件

  1.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开展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的区级农业专业技术单位,须拥有从事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的中级(含)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每年收集与保存崇明特色蔬菜等品种不少于5个。以根茎类形式保存的种子不低于10公斤,以种子形式保存的种子不低于2公斤。

  2.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申报主体为法人单位,具有种子制种及销售相关资质;具有规范流转手续的菜田面积及必要的设施设备,制种规模100亩(含)以上;制种、销售的崇明特色蔬菜品种种子应取得品种认定或品种授权;具有完整规范的崇明特色蔬菜品种制种和销售台账。

  3.采购特色蔬菜良种实施种植。具备规范的土地流转手续,开展崇明特色蔬菜种植的单位或个人,采购崇明特色蔬菜良种(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并取得品种认定或品种授权、且具备相关资质的种业企业生产),并按要求规范填报“神农口袋”等数据平台。

  4.采购菌菇良种实施种植。开展崇明优良菌种种植的农户,采购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并具备相关资质的菌种企业生产的菌菇良种,以“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开展菌菇订单式种植的农户,且按要求规范填报相关台账资料。

  (五)申报流程

  1.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

  主体申报--区级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资金拨付。

  2.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

  主体申报--乡镇(园区)核查上报--区级及专业技术部门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资金拨付。

  3.采购特色蔬菜良种(包括菌菇良种)实施种植

  主体申报--村级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乡镇(园区)核查上报--区级抽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崇明特色蔬菜等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年度实施方案与总结,崇明特色蔬菜等品种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的生产档案记录、考察数据、田间照片等台账资料。

  2.崇明特色蔬菜集约化制种、订单式销售: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制种、销售相关资质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品种权或品种授权书,台账资料。

  3.采购特色蔬菜良种实施种植:土地流转合同,良种采购合同、发票,台账资料。其中,采购菌菇良种实施种植须提供:菌菇良种采购合同、发票,台账资料。

  十二、崇明清水蟹蟹苗良种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从事连片养殖,水面积100亩(含)以上,100%使用蟹苗良种(崇明1号大眼幼体)的扣蟹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扣蟹生产基地给予400元/亩的蟹苗良种补贴。

  (四)申报条件

  1.申报的补贴面积须在《上海市崇明区养殖水域规划(2018-2035年》范围内。

  2.申报单位须为崇明区河蟹协会会员,服从协会统一管理。

  3.申报单位须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或经区级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病害防治员,负责本单位病害防治工作。

  4.申报单位生产环境整洁有序,各类制度齐全,具备完整生产档案记录,并能够按照要求规范及时完成信息直报工作。

  5.申报单位拥有独立的渔药和饲料仓库,相关台账记录完整;养殖设施设备齐全,尾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维护良好。

  6.申报单位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各类抽检,无故意阻挠、回避行为。近两年内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向当地村委会提出当年度的补贴申请,如实填写《蟹苗良种补贴申请表》,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乡镇(园区)审核。村委会现场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通过后在《蟹苗良种补贴公示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上报属地乡镇(园区)。乡镇(园区)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以红头文件汇总报至区农业农村委,抄送区财政局(附相关申报材料)。

  3.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乡镇(园区)报送材料,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乡镇(园区)红头文件、《蟹苗良种补贴申请表》《蟹苗良种补贴公示表》。

  2.附件材料:包括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水产)资格证书或区级培训证书复印件,崇明区河蟹协会会员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池塘坐落分布图,服从行业统一管理承诺书,蟹苗购买发票、送货单,苗种放养确认单(由行业技术部门提供)等相关凭证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1.申报主体的后续扣蟹生产过程,须严格按照《崇明蟹种绿色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养殖生产。

  2.乡镇(园区)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报送材料审查,严禁出现蟹塘分包、转包等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十三、崇明清水蟹精养成蟹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从事连片养殖,水面积100亩(含)以上,100%使用扣蟹良种(2023年良种为“江海21”、2024年起良种为“崇明1号扣蟹”)的成蟹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精养成蟹基地给予1200元/亩的绿色生产补贴。

  (四)申报条件

  1.申报的补贴面积须在《上海市崇明区养殖水域规划(2018~2035年)》范围内。

  2.申报单位须为崇明河蟹协会会员,生产经营符合本区河蟹产业发展导向,并服从协会统一管理。

  3.成蟹养殖过程须严格按照《崇明清水蟹绿色生产技术规程》,所用饲料须为河蟹协会“推荐目录”内饲料。成蟹规格水平等指标须达到行业技术部门的相关规定。

  4.申报单位须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或经区级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病害防治员,负责本单位病害防治工作。

  5.申报单位生产环境整洁有序,各类制度齐全,具备完整生产档案记录,并按照要求规范及时完成信息直报工作。

  6.申报单位拥有独立的渔药和饲料仓库,相关台账记录完整;养殖设施设备齐全,尾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维护良好。

  7.申报单位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各类抽检,无故意阻挠、回避行为。近两年内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无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成蟹绿色生产补贴申请表》,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乡镇(园区)审核。村委会现场审核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通过后在《成蟹绿色生产补贴公示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上报属地乡镇(园区)。乡镇(园区)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以红头文件汇总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抄送区财政局(附相关申报材料)。

  3.区级核查。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乡镇(园区)报送材料,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乡镇(园区)红头文件、《成蟹绿色生产补贴申请表》《成蟹绿色生产补贴审核表》《成蟹绿色生产补贴公示表》。

  2.附件材料:包括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水产)资格证书或区级培训证书复印件,崇明区河蟹协会会员证明材料,有效期内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池塘坐落分布图,服从行业统一管理承诺书,扣蟹良种的溯源证明,扣蟹良种放养确认单以及规格水平等测定表(由行业技术部门提供),饲料购货合同、发票、送货单等相关凭证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乡镇(园区)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和报送材料审查,严禁出现蟹塘分包、转包等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十四、崇明清水蟹扣蟹池塘归并改造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扣蟹池塘(用于养殖100%使用崇明1号良种)经营权收回,并对扣蟹池塘升级改造的乡镇(园区)。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扣蟹池塘改造后符合成蟹精养塘标准的乡镇(园区),补贴一次性工作经费7000元/亩(收回经营权3000元/亩,改造等其余费用4000元/亩)。

  (四)申报条件

  1.归并改造的扣蟹池塘须100%使用崇明1号良种。

  2.归并改造后的池塘须形成连片达到100亩(含)以上,并符合成蟹精养池塘的标准(按照“小改大、浅改深”标准)。

  3.改造后应具备相应比例的尾水治理区域。

  4.归并改造的扣蟹池塘后期如用于光伏产业,则须退回相应享受的补贴。

  5.其他池塘经区农业农村委组织评估后确认。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乡镇(园区)于年初将扣蟹池塘升级改造计划报至区农业农村委,经核定后按标改造。完成改造并达标的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补贴申请,并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区农业农村委对改造情况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工作经费补贴。

  (六)申报材料

  乡镇(园区)红头文件,乡镇(园区)提供收回扣蟹池塘的地块位置图、面积和收回经营权的佐证材料复印件,改造前后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引进优质主体意向性材料、乡镇(园区)承诺书(承诺归并改造区域不实施光伏建设)等。

 (七)工作要求

  1.乡镇(园区)应提前谋划,按要求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块改造计划及时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推进实施。

  2.乡镇(园区)拟定引进的经营主体资质须通过区行业协会认定。

 十五、崇明白山羊断奶羔羊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白山羊协会认定,年饲养量500头以上的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羊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所饲养能繁母羊繁育符合产业标准、纳入白山羊产业发展范畴的合格断奶羔羊,补贴400元/头。

  (四)申报条件

  1.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崇明白山羊(长江三角洲白山羊)自繁自养且年饲养量(存栏+出栏)500头以上,其中繁殖母羊需符合崇明白山羊品种特征;羊场硬件设施建设布局、羊群品种结构、养殖管理、环保卫生等符合区技术部门规定;持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需有专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乡村兽医(持证),其他场(户)需与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签订防疫协议并有专门的防疫员结对防疫;养羊基地为崇明区白山羊协会会员单位,服从协会统一管理,按照崇明白山羊养殖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2.村集体经济组织(羊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开展白山羊订单式养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认定申请。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每年年初向所属乡镇(园区)提出符合补贴羊场的认定申请,填写《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审核认定。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乡镇(园区)申报名单,组织区技术部门对照产业标准开展申报单位补贴资格和羔羊数量的审核认定,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乡镇(园区)。

  3.补贴申报。村级、乡镇(园区)根据区技术部门审核认定的反馈结果,组织拟申请补贴的养殖单位如实填写《崇明白山羊断奶羔羊补贴申请表》;村委会开展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崇明白山羊断奶羔羊补贴公示表》,上报乡镇(园区);乡镇(园区)审核村委会上报材料,通过后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抄送区财政局(附补贴申请表、公示表等材料)。

  4.区级抽核。区农业农村委对乡镇(园区)上报的崇明白山羊断奶羔羊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并现场抽核。经复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崇明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认定申请表》《崇明白山羊断奶羔羊补贴申请表》《崇明白山羊断奶羔羊补贴公示表》、乡镇(园区)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附件资料:补贴羔羊对应能繁母羊的耳标号、母羊产前产中产后档案照片、白山羊协会认定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十六、崇明白山羊生产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白山羊协会认定,年饲养量500头以上的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羊村)。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本地饲养时间300天以上、经区级技术部门认定符合崇明白山羊品种特征,经定点屠宰并统一品牌化销售的可追溯商品肉羊(含淘汰母羊),给予生产补贴360元/头。

  (四)申报条件

  1.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崇明白山羊(长江三角洲白山羊)年饲养量(存栏+出栏)500头以上,其中繁殖母羊需符合崇明白山羊品种特征;羊场硬件设施建设布局、羊群品种结构、养殖管理、环保卫生等符合区技术部门规定;持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场需有专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乡村兽医(持证),其他场(户)需与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签订防疫协议并有专门的防疫员结对防疫;养羊基地为崇明白山羊协会会员单位,服从协会统一管理,按照崇明白山羊养殖技术规程组织生产。

  2.村集体经济组织(羊村):以“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开展白山羊订单式养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认定申请。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每年年初向所属乡镇(园区)提出符合补贴羊场的认定申请,填写《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审核认定。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乡镇(园区)申报名单,组织区级技术部门对照产业标准开展申报单位补贴资格审核认定,并及时将审定结果反馈乡镇(园区)。

  3.补贴申报。乡镇(园区)凭据区技术部门反馈的基地补贴资格认定结果,组织拟申请补贴的养殖单位如实填写《崇明白山羊生产补贴申请表》,并凭据区动物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羊出栏产地检疫证明、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证明以及乡镇兽医站生产可追溯证明,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崇明白山羊生产补贴公示表》,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抄送区财政局(附补贴申请表、公示表等材料)。

  4.区级抽核。区农业农村委对乡镇(园区)上报的崇明白山羊生产补贴材料进行复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崇明白山羊规模养殖基地认定申请表》《崇明白山羊绿色生产补贴申请表》《崇明白山羊生产补贴公示表》、乡镇(园区)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附件资料:饲料供应协议及销售合同发票等、商品肉羊出栏产地检疫以及屠宰检疫证明凭据、乡镇兽医站生产可追溯证明、白山羊协会认定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十七、崇明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服务崇明地产农产品品牌整体宣传及推广的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崇明地产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过程中产生的宣传资料、新闻发布、产品推介、广告策划、加工流通等营销及推广费用按实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或以招投标等形式确定。

  (五)申报流程

  1.主体提出申请,上报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资金申请表、合同、发票等补贴证明材料至区农业农村委。

  2.经区农业农村委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资金申请表。

  2.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八、崇明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行业协会统一管理的农业企业、合作社。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举办或参加展示展销崇明区域公共品牌农产品、崇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及优质地产农产品的农业主体,根据参加主体数量,按照不超过3万元/家的标准(按实结算)支付组织方(行业协会)或参展主体展示展销补贴。

 (四)申报条件

  1.区农业农村委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参加的国家级、市级展示展销等相关活动所涉及农业主体。

  2.受区农业农村委委托,举办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主体。

 (五)申报流程

  1.举办活动主体或参展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补贴资金申请表、合同、发票等补贴证明至区农业农村委。

  2.经区农业农村委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1.展示展销活动组织方(行业协会)做好参展主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相关台账。

  2.参展企业严格遵守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完成展示展销工作,无中途私自撤柜退展的情况。

  十九、推动订单农业持续发展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服务崇明地产农产品订单化销售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农业市场服务主体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带动崇明大米、蔬菜、白山羊、清水蟹等地产农产品销售(自有基地农产品以外),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其中,蔬菜、白山羊、清水蟹销售占比达50%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纳入本补贴统计范围的崇明地产农产品须为“优农三兄弟”区域公共品牌系列产品。

  2.以“公司+基地”形式有效带动重点品种农产品订单化销售的农业企业。

  3.申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1.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农业企业提交订单农业发展补贴资金申请表、证明材料(订单合同、发票等),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的审计单位开展财务审计。

  2.经区农业农村委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服务崇明地产农产品订单农业发展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业企业订单信息(含订单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

 二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农业社会化服务及服务其他农业产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新型职业农民。

 (二)申报时间

  完成组团培训后的30天内。

 (三)补贴标准

  补贴培训费的70%。

 (四)申报条件

  经区政府组团或批准组团,列入区农业农村委培育计划,学习国内外先进农业科技与发展理念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

  (五)申报流程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新型职业农民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确认、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组团批复材料、培训方案、发票等补贴证明材料。

 二十一、扶持农业生产及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农业农村委认定,切实履行农机社会化服务职责的农机服务组织。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全区每年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考核奖励不超过700万元(具体根据当年度实际预算确定)。根据每个主体服务面积、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得分测算奖励资金,实得奖励金额按其综合得分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四)申报条件

  1.服务于行政区域内粮食“耕、种、管、收”全程机械化生产,从事粮食农机安全作业,与乡镇(园区)签订《农机委托服务意向协议》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2.具有良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并有序运行,切实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机耕、机种、统防统治、机收等粮食作物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服务覆盖面积不少于30万亩次(农机服务组织自有面积或交叉服务面积除外)。

  3.形成规范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制定详细、规范的各类农机作业标准,农机作业标准覆盖水稻生产机耕、机种、统防统治、机收等主要环节。

  4.建立农机手白名单制度,经常性开展农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具有稳定机手服务队伍,配合区级部门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宣传工作。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主体申请--乡镇(园区)核查主体服务面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区级审核--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考核项目完成各项考核工作,完成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农机手白名单名册、农机委托服务意向协议、农机培训等相关台账记录。

 二十二、扶持农产品集采集配社会化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从事农产品集采集配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经区政府及以上认定的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期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农产品集采集配,服务上海市场的按照400元/车次、服务本区市场的按照200元/车次,给予农产品集采集配补贴(保供运输车辆载重吨位为2吨及以上)。单个农业主体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根据当年度实际预算确定)。

  (四)申报条件

  1.由区农业农村委认定的从事农产品集采集配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2.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期间(经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使用自有物流或第三方物流,整车运输崇明农产品至上海(包括崇明区)实施保障供应工作。

  (五)申报流程

  1.经农业农村委认定从事农产品集采集配的农业企业提交农产品集采集配补贴资金申请表、农产品集采集配补贴证明材料(订单合同、发票等),经乡镇(园区)审核后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2.经区农业农村委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农产品集采集配补贴资金申请表。

  2.农产品集采集配补贴证明材料等。

  二十三、农业补短板项目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政府审定,开展农业补短板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开展农业补短板项目的实施主体,列入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的项目,在原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区级财政给予项目总投资(除二类费用)最高30%的区级配套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叠加补贴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除二类费用)80%。

  (四)申报条件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针对粮食生产育秧、烘干、农机综合服务设施,农产品加工,仓储及冷链等短板环节,实施农业补短板项目的主体。

  (五)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乡镇(园区)审核,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区政府审定。

  2.经区农业农村委核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1.农业补短板项目补贴申请表。

  2.农业补短板项目补贴证明材料等。

 二十四、崇明地方特色畜禽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现代农业园区所属的崇明白山羊保种场、崇明沙乌头猪保种场。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培育保持崇明沙乌头猪、崇明白山羊原有优良种源特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或配套系的保护开发利用单位,经专业审定后,分别给予补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年。

 (四)申报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区两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良种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符合保种要求硬件条件,配足配强保种技术力量;符合市级保种场考核标准,通过市、区级保种工作检查和验收。

 (五)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现代农业园区组织所属保种单位提出良种保护及开发利用补贴申请,填写《崇明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补贴申请表》,并以红头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

  2.专业审定。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技术部门对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进行专业审定,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拨付补贴资金,补贴不超过补助标准上限。

  (六)申报材料

  现代农业园区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红头文件,崇明地方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年度工作方案和总结、专业审定意见、资金使用方案及合同发票等凭证材料。

 二十五、确保蔬菜绿色生产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已申报或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常年种植蔬菜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本市户籍农民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经营权,且剩余流转期限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1.施用生物菌肥、碳肥等有机肥进行土壤改良,补贴500元/亩(乡镇补贴50元/亩)。

  2.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补贴300元/亩(乡镇补贴60元/亩)。

  3.推广使用水溶肥,补贴240元/亩(乡镇补贴24元/亩)。

  (四)申报条件

  列入市级、区级等绿色蔬菜基地创建专项任务范围内的生产主体施用优质肥料及绿色防控技术。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五)申报流程

  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当年度工作方案--委托第三方开展农资采购、下发工作--第三方根据审计结果申请补贴--区级核查--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农资采购协议书、供应商明细、相关发票、货物发放明细表、农资采购销售合同、送货单、签收单等证明材料,相关物化补贴以区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意见为准。

  (七)工作要求

  乡镇(园区)需配合做好优质肥料及绿色防控技术相关物资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落实到位。相关物化补贴以区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意见为准。

 二十六、农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险种

  补贴险种包括:涉农主体务农人员基本人身伤害意外险、农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食用)安全保险、种源农业保险、白山羊养殖完全成本保险、能繁母羊完全成本保险、农机养护保险等。

 (二)申报对象

  农业主体务农人员意外保险、种源农业保险: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单位。

  农产品价格保险:本区行政区域内,加入农业行业联盟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主体。

  农产品质量(食用)安全保险:本区行政区域内,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主体优先申报。

  白山羊养殖完全成本保险、能繁母羊完全成本保险:本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区域白山羊产业联盟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

  农机养护保险: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

 (三)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保费的90%。每年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保险方案。

  (五)申报条件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单位已参保相应农业保险险种。

  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六)申报流程

  1.为简化农户保费补贴手续,由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每年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代为统一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申报结算。

  2.保费补贴按“预拨+清算”模式拨付,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每年编制当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申请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经区农业农村委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拨付。次年3月底前,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编制上年度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截至上年度12月底),报区农业农村委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予以清算拨付。

  3.每年9月底前,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根据下年度投保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审核。

  (七)申报材料

  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安信农保崇明支公司)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表、结算表或清算表。

  (八)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每年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开展清算专项审计。

 二十七、崇明白山羊定点屠宰补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崇明白山羊定点屠宰场(东部、西部)。

  (二)申报时间

  1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补贴标准

  对白山羊定点屠宰点所屠宰的本地崇明白山羊,给予50元/头的屠宰补贴。

  (四)申报条件

  1.定点屠宰点硬件设施完整齐全、环境整洁,符合环保要求。

  2.配备与屠宰量匹配的技术操作人员。

  3.遵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要求,无不良记录。

 (五)申报流程

  1.主体申报。屠宰企业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崇明白山羊定点屠宰补贴申请(次年补贴,补贴时间段为上一年度全年),填写上报《崇明白山羊定点屠宰补贴申请表》。

  2.初步审核。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执法大队结合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数据和日常屠宰场检查情况,对屠宰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执法大队按照要求审核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3.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委会等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资金拨付。

  (六)申报材料

  《崇明白山羊定点屠宰补贴申请表》《崇明白山羊屠宰检疫年度汇总表》、屠宰企业场地环境照片、产地及屠宰检疫证明等相关凭证材料。

 (七)工作要求

  定点屠宰点不得屠宰外省调运活羊,一旦查实取消当年度屠宰补贴资格。

 二十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结合本区绿色农业发展需要,可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申请享受本政策细则的生产经营主体须在区管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涉及农村承包地,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公开交易市场规范取得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其他需要通过本区属地化申请补贴政策的生产经营主体,须经区农业农村委认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与《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崇农规〔2022〕3号)保持一致,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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