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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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已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核心引领区,持续推动黄浦区商业转型升级,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动我区商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登记注册在黄浦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支持对象应当经营状况良好、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符合街区商业定位、有利于街区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的 新建或调整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一次性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

  第六条(支持类别)

  本引导资金采用事后申请的方式,即项目建设或者调整已完成并运营后,方可进行申请。

  (一)重点项目申请

  1.支持方向

  (1)位于本区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关键节点,新建或调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新建或调整后对推动区域商业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示范性、外部溢出性的项目。

  (2)位于所在区域商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位置的新建或调整中小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新建或调整后能够与周边商业体形成互补,业态形态符合整体定位,对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打造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

  4.支持标准

  (1)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

  (2)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二)示范创新项目申请

  1.支持方向

  在本区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关键节点,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在运用新技术、打造新模式、采用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具有创新转型带动作用或对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具有促进作用的项目。

  2.申请内容

  与商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费用,包括改造装修费、商铺或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等。

  3.支持方式

  一次性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4.支持标准

  (1)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

  (2)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3)为鼓励商业载体招商积极性,对于核准获得支持的新引入项目,商业载体业主方(含运营方)可以申请获得相应配套招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如果商业载体业主方(含运营方)和项目方为同一主体或关联企业,补贴和奖励只可获得一项。

  第七条(其他规定)

  对于已获得相关政策扶持资金的项目,不重复申请本引导资金。

  第八条(申报材料)

  1.《黄浦区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2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书;

  3.项目情况介绍(图文);

  4.品牌所有证明(或品牌授权证明)

  5.项目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项目开业后每月经营业绩情况。

  第九条(受理评审)

  区商务委每年一次发布《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申报指南》,集中受理申报引导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

  区商务委在受理引导资金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综合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建议方案。

  第十条(资金拨付)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由区商务委按照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予以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对于申报后中途停止经营的项目,尚未拨付的引导资金将终止拨付。

  对于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应当收回引导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予申报情况)

  1.同一项目在没有再次进行显著商业结构调整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2.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处罚的,不得申报。

  3.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对黄浦区商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申报。

  4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其他)

  本《办法》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原《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黄商务委规[2020]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黄浦区促进商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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