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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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集团:

  《黄浦区“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实施财政资金“拨投结合”创新举措,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稳妥做好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工作,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打造新质产业集群,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29号)、《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黄发改规〔2024〕2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拨投结合”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拨投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拨投结合的形式,聚焦国家战略方向、上海市及黄浦区重点产业领域,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功能性、平台型、成长型企业,以及具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性和产业化前景的初创企业等。

  第三条  “拨投结合”是指,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目标企业,在项目初期以适当让利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开展研发,适应市场,做强做大,并约定在企业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达到约定条件后,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

  第四条  拨投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五条  拨投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产业政策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第六条  拨投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七条  拨投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拨投基金按照《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将相关事项报区政府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决会)审议,并设立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各机构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  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由分管综合经济、产业经济的副区长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投促办、区科委、拨投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条  拨投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投决会审议,项目投资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审定。

  在具体投资决策过程中,可以按照投资项目和决策事项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专家参加。

  投决会和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以下统称投资决策机构。

  第十条  拨投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黄浦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一条  拨投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在基金设立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拨投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区国资委履行拨投基金公司出资人的职责;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会同区投促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等产业部门开展项目企业征集、初步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拨投基金应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和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商业银行具体负责拨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定期向拨投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拨投基金的运作模式为项目直投,具体投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拨投基金存续期最长可至15年。

  第十六条  拨投基金管理机构采用尽职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对遴选的项目企业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编制直接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于早期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资产评估、尽职调查等程序。

  第十七条  投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投资相关手续。拨投基金与直投项目企业的其他出资人应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初期,拨投基金管理机构享有投后管理权、知情权等,拨投基金以适当让利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不承担除出资之外的其他义务;在企业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拨投基金按照约定转为与其他出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关于投资退出,按照约定在转为与其他出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前,被投企业、其他出资人及指定方可选择按约定回购拨投基金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约定在转为与其他出资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后,拨投基金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并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  投资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并在退出阶段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如出现确实难以按照协议约定退出的情况,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后执行。

  对于已经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拨投基金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实施提前退出的,由拨投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经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可以实施提前退出。投资协议中可以作出提前退出的安排,并在满足协议约定条件的时候实施提前退出。

  所投资企业的创始人及实控人,原则上不得先于拨投基金退出。

  第二十条  对所投资的单个直投项目的出资规模不得超过拨投基金总体规模的20%。

  第二十一条  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投资阶段、投资领域等合理设置拨投基金持有投资项目份额的上限。原则上,拨投基金不得成为所投资项目的第一大出资人。对于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机构审议同意,可以放宽出资或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拨投基金在投资项目企业时,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如发现直投项目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拨投基金有权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并要求直投项目企业等相关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

  (二)投资协议签订后,其他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拨投基金出资到位一年以上,直投项目企业仍未按投资协议使用投资资金的。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拨投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和容错制度,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功能作用为重点的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对整体投资组合开展长周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以功能发挥作用为核心,兼顾效益回报。区财政局对拨投基金采用整体评价原则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拨投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对拨投基金管理机构采取以履职尽责、投后管理为核心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拨投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的项目出现投资失败、未达预期或者探索性失误,相关人员依法合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按照规定不予、免予问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拨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资决策机构报告拨投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投决会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拨投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及重大投资、决策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拨投基金运作过程中加强信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授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评价机制,并依法将相关各方失信信息纳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对拨投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和发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国家、市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上海市及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期间,根据投资市场变化、拨投基金运营等年度评估情况,需调整部分条款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经投决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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