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各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二、扶持方式
1. 鼓励产业节能减排降碳。对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的企业,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获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项目扶持的,最高给予1:1匹配,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匹配资金。
2. 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对在我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最高给予1:0.5匹配,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匹配资金。
在我区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根据认定的节能成效,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资助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3.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企业在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能单位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能源诊断项目,按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节能服务公司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4.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并网规模或投资额,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kwp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给予20%的扶持,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于新建建筑可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和完成并网验收两阶段,按照3:7比例,给予扶持。
5. 鼓励旅游饭店业节能。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 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对企业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重点用能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其它行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扶持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资金匹配。
继续开展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升级、深度开发及运维项目。对达到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的,且其建筑分项计量与本区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的本区公共建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开展节能责任制考核奖励
为完成本区年度降耗指标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节能评审第三方服务类项目、大型节能公益宣传活动类项目、节能先进产品推广惠民类项目,经认定,可对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次。
8. 支持国家、市级要求的示范或重点目标任务;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低碳创建、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节能降碳研究、宣传培训、绩效评价等节能减排降碳相关工作。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扶持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徐汇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扶持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本扶持意见实行绩效评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