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长宁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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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3号)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长宁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长发改〔2016〕4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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