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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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根据《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文旅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加快本区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虹口旅游业大发展,结合本区文化旅游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按年度需要由虹口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是主要用于全区旅游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虹口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与事业单位除外),且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旅游企业。主要包括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从事文化旅游相关业务的企业。

  三、扶持办法

  (一)支持旅游业创新融合发展。

  1.支持文旅产业示范区(基地)建设。对助力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文旅双创基地、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等文旅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文旅综合消费。对助力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促进文旅综合消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旅游产业数字化转型。对智慧旅游景区、“数字酒店”、“网络体验+消费”、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等“互联网+旅游”类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鼓励旅游类企业申报区相关专项扶持资金。对新引进的重点旅游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或通过本市担保公司获得贷款、担保贷款的;首次成功获得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股权融资的,鼓励企业按照区相关专项资金政策或规定,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二)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

  5.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标准化评定。对新评定通过国家 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国家五星级饭店、5A级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30、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复评(一般三年一次)通过为国家A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5A级旅行社、国家五星级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3、5万元奖励。

  6.鼓励参与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对参与旅游行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团体(联盟)标准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参与制定单位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视为一个标准给予奖励,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打造。

  7.支持虹口全域旅游发展。对助力创建国家级或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或市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或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帐篷露营地等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上海市民“家门口的好去处”的点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本区旅游产品开发。对助力打响虹口“文化三地”品牌和能充分体现红色文化、海派文化和江南文化特色的主题游、微旅行、非遗旅游、工业旅游、驻场秀、旅游演艺、城市剧游、演艺新空间、建筑可阅读等文化旅游产品开发运营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本区旅游产品开发。在市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旅游纪念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设计评比中获奖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市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区域旅游联动发展。对于助力苏州河“一江一河”旅游、黄浦江游览、长三角旅游一体化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跨境旅游合作区等区域旅游合作项目的开发及运营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旅游公共服务提质增效。

  11.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对在重点旅游区域,建设和改造旅游标识体系、旅游厕所、游客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提升旅游休闲街(区)项目、旅游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对旅游公共服务载体内,建设票务系统(在线购票/订票、核销入馆)等服务项目,根据项目服务规模和能级,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旅游会展经济发展。

  13.支持举办品牌文旅会展。对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文化旅 游产业及其重点行业的会展活动(包括论坛、展览、交易会、节庆、赛事等),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支出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支持企业参展开展文旅推介活动。对虹口文化旅游类企业参加国际、国家级、长三角及本市专业展览展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国家级、市级资金匹配扶持。

  15.对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支持的旅游产业类项目,按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认定程序,细化扶持标准,并按时间节点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三)同一项目可从优选择申请区级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但不可重复申报。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8日。

  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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