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体育局关于发布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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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和《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沪府办发〔2020〕12号),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文件精神,促进我区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市民体质,提升虹口软实力,修订《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原2019年发布的《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已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体育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

虹口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 号)、《上海市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虹口区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虹府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助力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引导培育领军体育企业、“专精特新”体育企业和品牌体育产品、壮大体育新兴业态;围绕打造北外滩、北苏州河滨江沿线体育休闲活动带和提升四川北路功能发展等重点领域,促进区域特色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高质量体育赛事活动在虹口举办;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支出。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虹口范围内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的体育类企业和相关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受到各级政府财政保障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包括在内。

  申报主体需具备相应的项目执行能力和资质,项目立项或实施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

  三、扶持办法

  (一)促进体育产业主体集聚。

  1.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经认定,在虹口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用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对新引进的重点体育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体育产业功能性服务机构,根据其影响力及实际运作情况,经认定,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体育企业创新发展和能级提升。

  3.鼓励体育产业基地、园区、楼宇等达标升级。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或其他国家级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或其他市级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突出体育赛事经济贡献度、赛事关注度等指标,支持虹口体育类企业、社会组织举办高品质国际、国内赛事、上海本土赛事和“一区一品”赛事,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引进品牌体育论坛、展会及节事活动。对于在本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体育产业及其重点行业的会展、节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论坛、体育博览会等),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各类商业设施、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建成的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实际投资额度需出具审价报告。经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7.支持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消费,对于被评定为上海体育消费节典型案例的,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体育企业参展支持。鼓励体育企业参加中国体育文化博览会等国家级专业展会。经认定,参加国家级专业博览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省、市级专业博览会,按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积极扶持体育企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做大做强。对于通过社会力量和市场化机制训练培养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在奥运会、全运会和上海市运动会为虹口区取得相应成绩,输送体育人才的,经认定,分别给予相关企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积极参与本区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办训,获评“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精英基地”、“上海市青少年足球精英培训基地”、“上海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社会培养基地”等市级基地荣誉的体育企业、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等,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匹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使用管理

  (一)区体育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扶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单位经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申请单位。

  (二)区体育局、区文创办负责扶持企业、功能性机构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创办、区体育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三)对符合多条件支持奖励的申报主体,同一支持类别按照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上述第10条和市级有配套政策要求的除外)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体育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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