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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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经规〔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化大都市主城区和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引导园区走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聚性强、科技创新引领性强、龙头企业带动性强、区域竞争力强的区级特色产业园,为我区梯度储备一支争创市级特色产业园、市级精品园区的后备军,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宝山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宝山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化大都市主城区和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着力打造宝山区区级特色产业园,提升产业基础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2020〕31号)、《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宝府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区产业园区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产业集聚 本办法中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主要指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及招商运营的各类产业集聚、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园区、园中园以及楼宇群。

  (二)梯度培育 宝山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按“区级创建型特色产业园区—区级认定型特色产业园区—市级特色产业园(市级精品微园)”三个梯度系统培育。在区级特色产业园培育库中,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精选认定一批区级特色产业园。在区级特色产业园基础上,区级层面按照市级部门要求,加强精准指导,申报创建市级特色产业园。

  (三)联合认定 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评价等一系列相关认定及管理工作由区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资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条件

  宝山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区级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园区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2、园区设有唯一且明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管理运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3、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空间,已建成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且具备可剩余可利用土地、载体空间。

  4、拟申报区级特色园区开发建设应初具一定的规模,工业园区单位税收贡献应不低于80万元/亩,楼宇型园区单位税收贡献应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

  5、园区产业定位明确,产业特色明显,园区所定位的产业,产业集聚度达到40%及以上。

  6、园区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并具有相应的论证材料。

  7、园区至少拥有2-3家符合主导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

  8、园区应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9、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二)认定程序

  1、意向申报单位向所在街镇园区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2、由街镇园区核实初审后向区经委提交认定申请。

  3、区经委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制定区级特色园区评审打分表,邀请行业内财务、产业、园区专家进行评价,出具评价结果,最后进行初步排名。

  4、由区经委牵头,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资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联合会审,确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名单;对未达到相应的经济指标,但特色产业主导方向符合宝山区四大主导产业,且特色产业占比较高、街镇特别支持的园区,经会审认定为培育创建类区级特色产业园。

  5、对拟授牌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含培育创建类区级特色产业园),经报区领导同意后,由区经委正式发文认定并组织授牌。

  第四条 实施管理

  (一)已获认定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含培育创建类区级特色产业园),应每半年向所在街镇园区报送园区相关监测统计数据。再由街镇园区报送区经委。

  (二)特色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区经委每年对认定满一年的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出具初步考评结果,由区经委核实检查并于次年二季度公布评价结果。

  (三)已评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按照《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指标》(2021版)要求,每年参与市级评价。

  (四)已获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区的投资或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园区产权、主导产业等事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经委备案。

  (五)对于连续2年考核为后三名的特色产业园区,由区经委对园区进行约谈;对于连续3年考核为后三名的特色产业园区,由区经委按程序予以摘牌。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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