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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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区经委”)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及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所属街镇(园区)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初审,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快报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税管地、生产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等。

  (四)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指标要求)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同时已承担本区重点项目,或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经济总量规模超过亿元的比例可不低于2%。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五)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评审,相关指标可综合考量。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宝山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宝山区产业扶持政策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所属街镇(园区)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

  第七条(专家评审)

  宝山区经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公示和认定)

  经审核确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宝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由宝山区经委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项目调整)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属街镇(园区)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宝山区经委。宝山区经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项目撤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认定指标;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一条(复审复核)

  区经委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复审复核工作。对复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黄色警告,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宝山区经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责任义务)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扶持政策)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符合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条件的,由宝山区经委初审后向上海市经信委申报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区级其他产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宝山区经委将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宝经委〔2013〕90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宝山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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