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经委等关于印发《宝山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各镇、街道、园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规划资源局、市经信委印发的《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明确宝山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转型升级,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宝山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31日

宝山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市规划资源局、市经信委印发的《关于上海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细则(2020版)》(沪规划资源用〔2020〕3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明确宝山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转型升级,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园区开发平台公司,为承担市级、区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在宝山区范围内对工业和研发用地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司进行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的认定和管理,工业和研发用地需符合上海市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政策应用)

  (一)支持园区开发平台公司提升产业服务功能,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给区政府认定的园区平台,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

  (二)鼓励园区开发平台公司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发用地可参照同地区的商业及办公用地确定容积率,其中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不低于3.0,用地布局宜相对集中。

  (三)鼓励园区平台公司与街镇合作,整合街镇区域内权属分散的零星存量工业用地资源,归集开发权益,统一推进零星转型、高效开发。

  (四)鼓励园区开发平台公司与国内外具有专业园区品牌化运作经验的机构合作,进行特定区域或范围内的开发、运营和管理,特定区域或范围由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另行划定。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应当经宝山区相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推荐。

  (二)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应在宝山区范围内。

  (三)园区开发平台公司所引入的项目应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宝山区产业准入要求。

  (四)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应当具备成片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较好招商能力的企业。

  (五)采取合作开发模式的园区开发平台公司,主要投资方应当是具有专业园区品牌化运作经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并承诺长期经营(20年以上)。

  第五条(申报材料)

  推荐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意企业申报园区开发平台公司的会议记录以及出具推荐认定函。相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以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为核心,注重平台项目品质和平台投资开发运营经验与实力,从严推荐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区内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应加强与重点板块开发联动发展,提升开发水平。

  (二)平台公司申报方案。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成片园区开发的主要业绩、近期拟开发的区块和开发运营方案、项目储备情况、合作协议、相应的资质证书等。负责园区内特定区域开发运营的,还需提供长期运营管理承诺、与所在园区开发主体的合作协议、相应的资质证书、所在园区的开发主体出具的推荐函和非国有股权收回承诺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园区平台公司要求申请认定的,按第五条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至区投促办。

  (二)联合会审。区投促办收到推荐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的相关材料后,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对园区开发平台公司申报材料进行联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联合会审会议纪要。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对拟开发园区的产业定位、平台公司的资质等进行认定;区规划资源局对平台公司拟开发园区的规划参数进行论证和认定;区生态环境局对平台公司开发范围内的环境影响进行认定。

  (三)意见征询。联合会审会议记录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及所在镇(园区)等单位意见,结合征询意见,形成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评审报告,提请区委、区政府审议。

  (四)名单发布。评审结果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对认定名单进行发文,并报备市相关部门。

  第七条(运行管理)

  园区平台公司所引入的产业项目(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通用类研发等物业)应同时符合宝山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平台项目,应按照宝山区产业项目准入评估办法开展准入程序,项目经准入通过后,办理后续相关供地手续。

  园区平台公司的认定类型,包括受政府委托、承担区域发展职责的功能性平台公司;与属地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成立的合作型平台公司;独立发展运营的市场化平台公司。园区平台公司应与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合作协议方式明确运营区域范围和公共服务、产业招商等责任,并加强认定后的全周期监管。

  第八条(物业转让)

  园区开发平台公司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上的物业,除生活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不超过50%。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将物业转让须先经所在区域开发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同意。

  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可转让物业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转让物业方式、产业准入要求和退出机制。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人产业绩效、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设定条件后再转让。园区开发平台公司采用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60%。物业转让对象是工商税务注册在宝山区,符合宝山区产业准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研发总部等科创企业。

  对于采用先租后售方式的,须在租约中与承租企业或机构约定可出售的条件(如产出、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一定水平),满足约定的条件后,再启动转让物业程序。

  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将部分物业转让研发机构和“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等情形,须先经所在区域开发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同意。对于园区开发平台公司为区属国资,由区国资委牵头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核;对于园区开发平台公司为非区属国资,由区经委牵头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核。

  第九条(退出机制)

  园区开发平台公司可转让物业的,自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开发平台公司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上述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条(监管)

  申报园区开发平台公司所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将予以撤销。

  园区平台公司引入产业和科研项目不合符发展导向,产业用房租售对象、租售方式、临时使用不符合产业和科研等规定要求的,不再享受可转让50%物业的政策支持。

  园区开发平台公司的各类用地的建设、功能、运营、环境等指标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利用绩效等履约情况应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