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委员会等关于对三林镇城乡困难人员落实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实施补贴的意见

字号:

机关各部门,各镇管社区,各事业单位,各居、村: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社会保障,不断增强低收入困难群体自我保障能力,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使我镇社会更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我镇城乡困难人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进行补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个人缴费补贴

  (一)范围对象

  1. 城乡低保人员:具有三林镇户籍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年龄段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2. 残疾人:具有三林镇户籍,持有残疾证的在职年龄段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3. 城乡低收入人员:具有三林镇户籍,参保年度前一年及当年为民政救助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4. 大龄无保人员:具有三林镇户籍的无社保账户的无业人员,且年满55周岁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5.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有三林镇户籍,经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核定的特殊困难城乡居保参保人员。

  (二)补贴标准

  1. 城乡低保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费用按每年500元标准补差(区补贴445元,镇补差55元)。

  2.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费用:一般残疾人及重残中的其他人员在残联补贴的基础上按最低缴费标准金额予以补差。(目前最低缴费标准为700元、1100元,分别由镇补差140元、55元)。

  3. 低收入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费用按每年500元标准补贴。

  4. 大龄无账户的无业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费用按每年500元标准补贴,补贴享受期限从申请之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不超过3年。

  5.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费用按每年500元标准补贴。

  上述人员每年补差、补贴标准随上级文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或相应补贴标准浮动而变动。

  (三)补贴发放

  以上五类人员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凭户籍证明、参保证明到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核报,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后向镇财政申请资金,下发参保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个人费用补贴仅限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城乡居保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医保”)个人缴费补贴

  (一)范围对象

  1. 三林镇农村户籍城乡居保退休人员(包括医保年度内当年退休的人员)。

  2. 三林镇农村户籍的处于劳动力年龄段的居医保参保无业人员。

  3.城乡低收入人员:具有三林镇户籍,参保年度前一年及当年为民政救助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居医保参保人员。

  4.残疾人:具有三林镇户籍,持有残疾证的劳动力年龄段居医保参保人员。

  5.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有三林镇户籍,经中心核定的特殊困难居医保参保人员。

  (二)补贴标准

  1. 上述五类人员当年参加居医保个人缴费均按实际自负参保金额全额补贴。

  2. 对当年新增的上述五类人员,中途参保由各部门受理新增业务时书面告知,参保后可享受当年的自负参保金额全额补贴。

  (三)补贴发放

  1. 城镇居民户籍人员由本人先行垫付参保后,凭参保证明材料至所属居委民政干部处登记,统一汇总后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报。

  2. 农村户籍人员由村委为上述人员统一参保,参保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于次年1月份由村上报参保名单,经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后,下拨到村后发放。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镇财政全额承担。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5年12月31日止。2023年以前的仍按浦三府〔2016〕112号文执行。

  五、管理部门

  本实施意见由三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及具体操作。

  六、本实施意见如与以前文件规定有冲突,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