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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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试行)的通知

嘉人社发〔2022〕24号

嘉定分基地“1+X+Y”载体单位、区内各大专院校、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关于深化本区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嘉府发〔2019〕21号)和《关于同意建设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嘉定分基地的批复》(沪人社职〔2020〕52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在校大学生、社会各类人员的创业能力培养,帮助初创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本区实施“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六稳”“六保”,认真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按照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创业者自主选择的原则,面向在校大学生、初创企业业主和有创业意愿的社会各类人员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帮助更多大学生和社会各类人员实现成功创业,推动初创企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长效机制,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依托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嘉定分基地(以下简称“嘉定分基地”),实施“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通过整合社会各方创业培训资源,构建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精细化、资源对接精准化的创业培训体系,汇聚一支优秀、专业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初创企业稳定率。力争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总体培训量不低于400人次;受训者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以注册成立企业数为准)不少于10家,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次;初创企业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提升发展的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获得融资企业含数不少于2家);创业带动就业翻倍企业数不少于10家。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创业培训服务内容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各类劳动者,重点对本区大专院校在校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初创企业业主开展创业培训。意向创业者可参加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网络创业、创业实训等培训课程,掌握创业知识,了解创业流程,积累创业经验,提升创业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初创企业业主可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经营方面的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稳定企业经营,抵御外部风险,扩大就业岗位。

  (二)加强创业培训资源建设

  集聚嘉定分基地“长三角创业者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和区内大专院校的优势资源,探索引入市场优质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适用于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将创业培训师资、创业指导专家、企业家、投资人等纳入创业培训导师队伍并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创业培训导师库、课程库和案例库。

  (三)探索创业培训特色模式

  依托嘉定分基地,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创业培训模式,采取小班互动式教学,辅以创业讲座、创业实训、观摩游学、经验分享、创业指导等。利用嘉定分基地智慧服务平台,探索“互联网+创业培训”,实施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创业培训模式。

  (四)完善创业培训管理服务

  利用嘉定分基地智慧服务平台的信息化技术,做好创业培训日常管理、过程监督、资金管理等一体化管理服务,确保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后企业创办率、企业稳定率及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效果。

  (五)做好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加强创业培训与公共创业服务的有效衔接,依托嘉定分基地和区、镇两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为参加培训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创业孵化、创业见习等后续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

  实施“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是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各载体单位、各大专院校、各街镇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校区、社区、园区联动,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资金保障

  为确保“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有效实施,区镇两级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政策。合理统筹安排区级创业培训补贴经费,各街镇要对创业培训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使用安全。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载体单位、各大专院校、各街镇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平台,加强对“嘉创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的宣传引导,加大创业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开展各类宣传主题活动,广泛发动在校大学生、初创企业业主和有创业意愿的社会各类人员参加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发挥嘉定分基地在创业能力提升方面的辐射引领作用,打造区域创业培训工作特色品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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