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集中登记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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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集中登记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合理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关于建立“企业集中登记地”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等规定,针对徐汇区内的各类企业集中登记地址的日常管理及登记注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集中登记地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集中登记地,是指为解决本区企业办公场地问题,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供本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作为登记住所的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

  第二条(申报主体)

  集中登记地的申报主体可以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区各产业部门、各街镇或市属、区属企业等。申报主体可委托其他企业具体负责入驻集中登记地企业的引进等工作,签订相关委托运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集中登记地的管理方应为该集中登记地的申报主体,承担对集中登记地及入驻企业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场地要求

  实行集中登记的场地应当是权属清晰的办公、商业、工厂等非居住用房,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房屋、临时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等不得作为集中登记地。

  企业入驻集中登记地,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地址规范表述进行登记,企业登记数量不设限制。

  (二)经营范围

  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应当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行业。涉及需要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范围上对经营场地有性质、面积等要求,原则上不予登记。

  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从经营范围库中勾选规范表述并添加。

  (三)办理人员

  集中登记地入驻企业的登记注册需由专人办理,相关人员名单应由申报主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前报备。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认定主体

  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流程

  申报主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定集中登记地,报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同意后,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查及现场场地查看,对不符合集中登记地条件的,应告知申请单位理由;通过认定的集中登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三)申报材料

  1.集中登记地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资质或相关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集中登记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人公章;

  4.申报主体合法使用房屋的证明材料;

  5.房屋可用作集中登记地的证明材料;

  6.集中登记地管理制度;

  7.认定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认定材料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

  (四)登记注册申请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集中登记登记注册提供绿色通道。推行“一网通办”网上办理,其中,新设企业原则上通过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进行登记注册;迁入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和办理。

  (五)登记注册申请材料

  1.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及集中登记地承诺书等。

  2.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材料及集中登记地承诺书、法律规定的其他住所材料等。

  第五条(管理要求)

  集中登记地的申报主体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申报集中登记地备案,并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招引企业方向符合徐汇区的产业定位;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配套服务体系,能够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证照办理等服务。

  2.能采取各种方式对投资人及企业所涉人员身份进行有效确认,确保企业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建立规范的企业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地采集、更新集中登记地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实际联系地址、法律文书送达记录等信息。

  3.能对企业进行有效回访,提醒并督促企业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义务。

  4.注册在集中登记地的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的,集中登记地的管理方应在知道之日起2日内向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5.集中登记地场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申请变更住所信息。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信用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登记地应暂停使用,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使用:

  1.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的;

  2.在对集中登记地登记的企业开展日常检查或处理投诉举报时,多次无法联系的;

  3.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4.入驻企业年报公示率未达到100%的;

  5.集中登记地的管理方未设置台账或台账不清晰的;

  6.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暂停使用的其他情形。

  整改不合格或经整改后又发生上述暂停使用情况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该集中登记地作为企业住所的资格,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

  (二)信用管理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企业留存的实际经营地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监管

  集中登记地企业在实际经营地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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