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就统筹推进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印发通知 2022-06-0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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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根据当前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形势,为全面统筹做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复工复产

  (一)6月1日起,本市所有建筑工地应全面推进复工复产。绿色工地做到应复尽复,橙色工地和红色工地应全力推进闭环清零,尽快恢复到绿色工地,实现复工复产。

  (二)工地疫情防控小组按照“一工地一方案”原则,编制复工方案,包括工地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复工后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明确人员管理、物资保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等环节。

  (三)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自查表》(查看附件1)开展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四)建筑工地自查合格后,将《建筑工地复工方案》《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自查表》报送属地建设管理部门、街镇备案,备案后即可复工。

  二、严格抓好疫情防控

  (一)建筑工地应参加属地安排的核酸、抗原检测,服从属地管理。同时应满足非涉疫工地(绿色工地)每两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涉疫工地(红色工地和橙色工地)每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所有建筑工地不低于每天一次抗原检测的要求。

  (二)建筑工地出入口门岗应设专人24小时值守。对于所有拟进入工地人员,须扫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并根据《进入建筑工地人员管控要求》(查看附件2)确定人员类型,实施不同管控要求,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禁止进入工地。红色工地非必要人员不进出,橙色工地临时隔离区内人员不得外出,临时隔离区外人员如需离开工地,应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报告后方可离开。绿色工地人员可以在有管控条件下进出工地,出工地要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报告小时内核酸阴性,再回工地要出示48证明,并现场加做即时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进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院、出舱、出集中隔离点返回人员,各相关单位应予以接收,不得设置障碍进行阻挠。

  (三)建筑工地应在工地和生活区出入口、临时隔离区、工程最高点(或塔吊处)等处安装视频监控,对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正常运转。各建筑工地应将建筑工地监控视频信号接入市级和区级监管平台。

  (四)建筑工地应将有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全数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对现场人员进退场以及涉疫状态同步在实名制系统中予以更新和标注。新进场人员进场前应先在系统中进行实名制登记。

  (五)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照最新版《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执行。

  三、严格做好工地疫情应急处置

  (一)建筑工地应按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应急处置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二)建筑工地应在复工准备阶段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选择突发疫情状态作为应急演练科目场景,工地全员参加,确保所有人员熟悉疫情防控应急各项流程措施,能够有序快速处置疫情突发事件。

  (三)工地出现涉疫突发事件时,要按照“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隔离、第一时间转运、第一时间消杀”的总体要求,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涉疫人员第一时间安置进入临时隔离点第一时间将疫情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属地街镇、区新冠肺炎防控办和受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时间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核酸复核、流调、人员转运等管控措施。核酸阳性人员转运后,涉及的相关场所由专业消毒人员第一时间实施终末消毒,并对工地环境进行全面消杀。

  (四)建筑工地发生疫情突发事件后,按照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隔离期满后应组织全员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视为闭环清零。

  四、严格抓好安全生产

  (一)工地复工复产后,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可控。

  (二)工程参建各方要结合疫情防控迅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做到有序施工、分散施工,严禁盲目抢工期行为。

  (四)复工复产后,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到岗到位、履职履责,不允许无管理人员在场条件下施工。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上岗作业。

  五、严格落实四方责任

  (一)建筑工地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遵守建筑工地人员行为准则,做好个人防护。

  (二)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到位,切实提高工人居住和生活条件。

  (三)属地街镇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居住在工地外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物资保障工作、转运消杀工作等。

  (四)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指导督促参建各方履行主体责任,协调、协助属地街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六、严格执法严肃处罚

  (一)复工复产后,工程监督机构应及时开展建筑工地监督检查,对疫情防控有重大漏洞、安全施工有重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全面停工整改。

  (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不力造成疫情爆发、外溢等严重后果的,暂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一年内在沪参与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和承接新工程的资格。

  (三)对违反本市建筑工程防疫管理相关规定的,参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在本市实行建筑工程相关不良行为通报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197号)有关程序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扣除信用分。

  七、其他

  此前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将适时优化调整有关防控措施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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