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3年11月10日
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核心承载区,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登记在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开展的法律服务和相关促进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维护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等需求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由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服务业的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统筹推动法律服务业各项支持措施制定实施。
区发展改革、商务、公安、财政、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支持律师事务所发展)
吸引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新区落户或者设立分所。
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在长三角以及全国设立分所等方式,推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出资设立、并购、联营、合作、合同授权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外向型经济的中国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六条 (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新区开设代表处;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区特定区域设立联营办公室;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新区开展合伙联营。
第七条 (探索律师特许创新)
建立境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机制,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考核执业许可规定,吸引具有境外律师执业资质并具有较强实战能力的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从事律师职业。
鼓励律师事务所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根据国家部署,依法、稳步、审慎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师等其他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八条 (促进公证创新)
支持公证机构开展运营机制改革与探索,拓展更多公证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打造集成式、一站式的标准化公证法律服务平台。
支持公证机构通过网络视频通话、生物识别、证件核验、电子签名等方式,开展海外远程公证事项和事务的办理。鼓励公证机构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新型领域拓展业务,参与区块链存证等新兴公证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
第九条 (支持仲裁发展)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落户新区,或者在新区设立专业性仲裁工作平台。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新区依法设立业务机构或者代表处。
根据国家授权,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探索在新区登记的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条 (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
支持在新区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健全与国际调解规则相衔接的商事调解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支持聘请律师、仲裁员、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员担任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
支持境外知名调解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条件下,在新区依法设立业务机构。
第十一条 (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发展)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支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司法鉴定行业优化基础资源配置,提升技术更新迭代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浦东国际法律服务集聚区)
支持构建全链条法治机构集聚、法律功能集约共享的国际法律服务集聚区,推动法律服务业全链条融合发展。
建设以法律科技为特色的国际法律服务集聚区,吸引境内外法律科技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集聚。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与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创新策源,孵化培育法律科技、法律智库等新业态。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高端法律论坛)
支持举办以“陆家嘴法治论坛”为代表的各类高端法律论坛、研讨会等交流对话活动,聚焦全球法律服务业发展热点和前沿问题,开展制度型开放创新探索,加强与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十四条 (健全法律服务行业组织)
吸引各类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向新区倾斜工作力量和资源供给。建立健全区律师行业自律组织,以党建为引领,发挥其在自律管理、人才培养、权利保障、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支持法律服务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对标国际法律服务业发展水平,结合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状况,建立评价模型和评估体系,打造法律服务业的“浦东指数”。
第十五条 (倡导公益法律服务)
倡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将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执业成本计入相应会计科目,规范申报成本抵扣。
第十六条 (引进培养法律服务人才)
新区应当加大对境内外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按照规定提供人才落户、安居等保障;推动为符合条件的外籍法律服务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等服务便利。
建立专业领域法律服务人才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探索建立青年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法治部门担任专职法务助理制度。探索在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培训基地,定期组织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赴基地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提供出入境便利)
对临时来新区参加仲裁、调解等法律活动的相关外籍人员,可由经备案的法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在浦东新区口岸代为申请口岸签证,享受口岸签证便利。
第十八条 (提供跨境收支便利)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收付款指令直接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其业务范围内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收入、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的支付使用。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外籍从业人员可开立多币种自由贸易账户。
对来新区参加仲裁、调解等法律活动的外籍仲裁员、调解员凭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书,或者对法律服务机构长期聘任的外籍从业人员,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由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外籍从业人员本人按照有关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的规定办理外汇业务,享受购汇便利。
第十九条 (资金支持)
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发展给予支持。
支持在新区设立法律服务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为推动新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