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推动基层法治服务引领区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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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镇:

  《浦东新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 推动基层法治服务引领区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经区政府2023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

浦东新区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推动基层法治服务引领区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强化浦东新区司法所职能,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推进基层法治服务保障浦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改革创新的职能作用,结合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方案》,市司法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 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服务保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核心使命,进一步明确司法所工作职责、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队伍、业务能力和综合保障建设,致力于把司法所建设成为服务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新时代基层综合法治工作部门,切实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协同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等履职能力,服务和保障街道(镇)中心工作,提升基层法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所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所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坚定司法所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结合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谋划。把司法所建设放在司法行政工作全局来谋划,统筹好当前和长远、质量和效率、“硬件”和“软件”等关系,确保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力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司法所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弱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攻破难点,推动司法所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注重实效。结合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属地基层法治建设情况和司法所工作实际,以司法所标准化创建为载体,实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工程,全面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

  (三)总体目标

  通过优化职能定位、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编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压实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使司法所工作职责更加清晰,管理更加规范,队伍更加凝聚,履职更加高效,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更加牢固,全面提高司法所在统筹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办理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服务保障街道(镇)中心工作等履职能力,为使法治成为浦东城市核心竞争力和城市软实力的重要标志,不断筑牢浦东法治建设基层基础。

 二、工作职责

  (一)优化职能定位

  司法所各项工作职责是区司法局职能在街道(镇)的延伸。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街道(镇)法治建设领导体制日常办事机构职能;

  2.协同推进街道(镇)依法行政,协调推进街道(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3.指导、协助办理街道(镇)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4.承担街道(镇)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并做好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6.指导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7.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8.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9.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10.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居村法律顾问工作;

  11.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12.指导、监督街道(镇)政务公开工作;

  13.参与浦东新区立法工作,广泛收集基层立法需求、立法建议;

  14.开展街道(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15.完成区司法局、街道(镇)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

  司法所应当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区司法局应当在每个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均设置司法所。具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区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司法所的名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司法所根据所在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司法所人员编制不少于4名。

 (三)理顺管理体制

  1.队伍建设

  人员招录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出现空缺的,可以通过公开招录,干部商调、转任、交流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人员招录由区司法局提出招录计划,经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招录的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根据街道(镇)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政府购买服务、招录社区工作者、文员,发展志愿者队伍等多种形式,配备与司法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辅助人员。按照配比标准,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社会工作者;各街镇调委会应配置3-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根据实际,分阶段逐步推进,最终实现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目标。

  使用交流 司法所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当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交流、借调、借用、外派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确保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在编在岗。健全区司法局机关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岗位交流制度,打通司法所与局机关干部,司法所与司法所干部纵向、横向交流和任职通道。按照有序、合理的原则,鼓励司法所干部与街道(镇)及其他单位干部交流任职。交流干部原则上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选任晋级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所长,新提任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和正式在编人员的人事任免、调动,由区司法局提出建议,并充分听取街道(镇)的意见,由区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或可由所在街镇提出人选建议,经区司法局党组同意,由区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司法所人员职级晋升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不断优化司法所人员职级晋升制度。

  培训考核 落实以区司法局为主的分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切实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区司法局与街道(镇)双重管理协调机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纪律、考核、奖惩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开展,根据司法所公务员所处岗位层级,按“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进行管理、考核,相关材料报司法局备案。业务培训、评优评先等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充分听取街道(镇)党(工)委政府意见。同时,街道(镇)对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同步纳入街道(镇)评优评先、干部推荐范围。

  党组织建设 加强司法所党的建设。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司法所, 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也可跟属地街道(镇)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党支部,司法所党支部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同时向区司法局备案。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司法局要引导司法所党支部积极开展区域化党建共建,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经费保障

  参照《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支出,所需经费列入浦东新区区级、镇级财政预算,实现全额保障。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区司法局负责保障;司法所的业务经费、办公用房等仍保持原有供给渠道,由街镇予以保障。

  3.工作保障

  提升司法所业务用房保障水平,司法所业务用房应当产权明晰,用房面积按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执行,且应当满足业务工作以及档案管理、值班备勤等功能需要。街道(镇)按照用房建设标准为司法所提供办公用房,全面提升司法所业务用房设施水平,实现功能用房区域相对独立、设置科学,更好地满足各项业务工作需要;规范司法所外观标识,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方便群众办事。结合业务工作需要,为司法所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执法执勤设备,司法所所需的执法车辆、执法设备器材保障维护等由区司法局负责保障,司法警车使用要严格按照警车使用相关规定执行。加大司法所信息化应用,建成全区统一平台,融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化司法所,以信息化赋能司法所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

  区司法局要指导司法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廉政勤政、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应急情况处置等制度,形成系统完备、内容科学、运行高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司法所内部管理。立足司法所职能任务,建立健全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规范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

  (五)压实法治建设任务

  司法所要积极推动各项法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创新法治思维,立足区域优势,打造特色法治品牌,力争形成特色鲜明、亮点纷呈、成效卓越的品牌项目,用法治力量和手段保障服务浦东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为建设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核心承载区添砖加瓦。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镇域依法治理,坚持把法治作为最根本的治理方式,全面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实践,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助推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机制创新、内容创新、传播方式创新,打造浦东法治文化品牌。整合资源,做好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慧精准的现代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大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村规民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局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确保层层压实责任。各街道(镇)要大力支持司法所工作,为司法所建设提供充分保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工作督导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司法所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司法所长列席街道办事处主任会议、镇长办公会议制度,切实履行司法所承担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二)加大工作宣传力度

  不断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尊重司法所首创精神,善于从基层的鲜活实践中提炼、总结好做法、好经验,着力培育并及时推广具有时代特征、凸显基层法治特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彰司法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切实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三)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各街道(镇)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对于全面提升本区基层法治水平的基础性作用,把司法所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共同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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