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支持打造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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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府规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支持打造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2月3日

闵行区支持打造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的政策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和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的国家战略,打造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以下简称中央法务区),形成法律服务机构集聚度高、法律服务生态完备、民商事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凸显的法律服务软实力核心生态圈,系统性打造长三角法律服务一体化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支持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下列在中央法务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二)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中央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三)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等法律服务新业态。

  (四)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务区法律服务业区域化、国际化或加强国内外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第三条(支持内容)

  (一)机构落户政策

  1.租金补贴

  入驻先期载体虹桥汇T9。租金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5元(实际租金不足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贴。其中:

  (1)对于引进的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在中央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国际类、国家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

  (2)对于引进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省市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务区产业集聚度、品牌显示度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3)对于承担重要服务功能的国家级或地区级功能性机构和组织,经认定,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入驻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3.7平方公里(除虹桥汇T9)其他区域。租金补贴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1.5元(实际租金不足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租金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贴。其中:

  (1)对于引进的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境内外知名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在中央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国际类、国家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

  (2)对于引进的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分所;省市级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行业协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3)对于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务区产业集聚度、品牌显示度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含)。

  2.开办资助

  (1)给予符合中央法务区定位的入驻先期载体虹桥汇T9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其开办成本实际支出的50%予以核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人民币。

  (2)给予符合中央法务区定位的入驻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3.7平方公里(除虹桥汇T9)其他区域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办资助,实际资助金额以其开办成本实际支出的50%予以核定,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

  开办资助按程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给入驻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3.先期载体虹桥汇T9营运方

  (1)租金补贴。支持营运方提供公共活动和交易服务场所,用于共享会议和办公空间、公共设备、公共展览展示空间、举办商务或公益活动场所及配套文化体育等生活设施服务,按照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贴。在三年补贴期内,租用面积发生调整的,相应补贴据实调整。租金补贴标准为按提供相关服务的实际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5元,租金补贴直接补贴至平台营运方。

  (2)开办资助。资助金额以平台营运方实际开办成本支出的50%予以核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经认定后一次性补贴至平台营运方。

  (3)专项补贴。依据营运方实际经营情况,经评估合格后,每年给予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

  (二)人才保障政策

  法律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按照闵行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通过,给予创新创业扶持、人才安居补贴以及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人才扶持政策。

  (三)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央法务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符合《闵行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相应条件的,经按程序申请并认定,可给予相应奖励。

  (四)专业化发展奖励

  1.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在中央法务区召开与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相关的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会议、论坛或培训的,经按程序认定,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五)优化发展环境

  1.鼓励支持中央法务区内的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为包括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并视情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2.鼓励支持中央法务区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法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法律服务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3.在中央法务区内设立行政审批直通车窗口,为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入驻提供有效支撑。

  (六)重大贡献奖励

  鼓励中央法务区内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为闵行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项目奖励。

  (七)一事一议项目

  落户中央法务区,对中央法务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经按程序认定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四条(政策执行)

  1.闵行区司法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核定标准、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

  2.本意见各类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3.本意见中获得政策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享受政策扶持的机构或个人按照税收征管相关规定自行承担和办理相应手续。

  4.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策解释)

  本意见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闵行区司法局承担。

  第六条(政策期限)

  本意见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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