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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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等文件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及其所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预防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化解纠纷能力弱,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特点。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设平安松江、法治松江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发挥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为松江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目标

  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商会法律能力建设重要内容,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调解组织数量,培育和发展调解员队伍,推动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进一步加强商会与包括基层司法所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引导律师等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探索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其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四、调解范围

  调解涉及商会会员的各类民间纠纷,包括商会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企业与职工间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

  五、基本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会员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五)注重改革创新,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1.区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和区司法局及其各司法所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商会,可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商会,如有实际需要,司法所可指导基层商会,整合当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基层商会必须建立调解联络员制度,即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纠纷排摸、信息传递、数据统计、调解案件的组织等相关工作。

  2.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向区司法局备案等工作。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1.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公司法务和其他专业人士中聘任。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商会,应当将法律顾问聘为调解员,参与商会的人民调解工作。

  2.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要定期开展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商会人员调解员综合素质。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商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应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包括联络员在内的人员情况、组织调解案件等及时准确记录在案;有关商会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做好宣传。

  (四)提高工作质量水平

  商会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在会员企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五)加强工作保障

  商会要为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商会和各基层司法所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积极争取落实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鼓励社会各界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等人财物支持。

  七、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一)注重协调配合

  区工商联和区司法局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督导,认真总结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基层商会与司法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日常联系沟通,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二)明确任务职责

  区工商联负责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及时了解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在所属商会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区司法局负责对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设立指导、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业务规范,依托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表彰

  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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