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远程庭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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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建设服务审判的作用,统筹结合线上庭审与线下庭审,促进在线庭审、远程庭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适用在线庭审、远程庭审审理案件,是借助信息网络、音频视频传输、多媒体存储与展示等技术,审判组织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与其他视频场所,同步完成开庭、调解、谈话、证据交换、听证、宣判等审判活动。

第三条审理程序应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审判活动的各项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上诉等各项诉讼权利。

第四条在线庭审、远程庭审应与线下庭审统筹结合,严格落实“庭审上线、应上尽上”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在线庭审审理:

(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 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 确需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 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的。只有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 已完成的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审判组织认为可以在线庭审的,应提前七日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将在线庭审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及网络要求、场所要求、设备要求、操作要求等特殊要求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告知,并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沟通等工作。当事人同意在线庭审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或情况记录留卷归档。

第七条在线庭审、远程庭审活动,一般应在法庭内或其他指定场所依法进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安全、文明、肃静、整洁的办公室、会议室或法官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八条适用在线庭审、远程庭审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与线下庭审一致。电子证据由公诉人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开庭二日前在线提交法院,经审判人员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实物证据通过线下方式提交。

第九条对于公诉人、辩护人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判组织审核后进行在线交换,公诉人、辩护人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线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

第十条适用在线庭审审理的案件,审判组织应至少提前一日排期。排期前书记员应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手机号码,并输入至审判系统,确保其能够接收到短信。

第十一条审判组织决定在线庭审后,可提前申请信息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应配合书记员检查确认法庭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场所、网络、音响、摄像头、庭审系统等软硬件是否符合在线庭审需要,联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登陆系统进行庭前测试并予以技术指导,确保在线庭审按期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开庭前,书记员应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视频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核对其身份。

第十四条在线庭审、远程庭审审理案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审理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规范着装,遵守法庭纪律,遵守法院网络诉讼服务平台使用规则,保持网络畅通,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法庭纪律、诉讼服务平台使用规则和其他破坏法庭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在线庭审、远程庭审的录像区域。

第十五条审理中,在告知诉讼权利阶段,审判组织应特别说明“本案经当事人同意,通过法院网络诉讼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庭审。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庭审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审理中,如出现设备故障等中止情形,审判组织应暂停审理,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 由其开展对系统调试和故障排除等工作。恢复审理后,审判组织应首先对故障发生时的审理内容进行固定,如当事人因故障对审理内容有异议的,对有异议的审理内容应重新进行相应的审理程序。无法排除设备故障或在庭审中发生不适合在线庭审的情形,审判组织应终止在线庭审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未经法庭允许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校对笔录,并由法官端发起签名,公诉人、辩护人或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笔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在线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审判组织可视案件需要及当事人意愿,安排在线调解、谈话、证据交换、听证、宣判等审判活动,操作流程同在线庭审。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予明确的事项,按照案件审理程序以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等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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