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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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保障

第一条 本院设立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专班,由院长麦珏担任班长,副院长王贤诚、张富泉担任副班长,

由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执行局、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商事审判庭、青东人民法庭、朱家角人民法庭、西虹桥人民法庭、执行裁判庭、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办公室、司法行装科负责人担任成员。工作专班由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和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担任牵头部门,根据改革试点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应对或整改措施。

二、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 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还需建立本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并对名册进行管理。同时,应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对接、联席制度,指定专职联络员,与各人民调解组织的专职联络员做好司法确认案件材料的交接、审核工作。

第三条 审理司法确认案件的相关业务庭应充分依托线上调解平台,尽可能实现线上启动、完成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程序。

第四条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起草,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起草,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简易程序规则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本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内容的具体操作规则,由审判监督庭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起草,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独任制适用范围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经承办法官申请、庭长批准,可以由承办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以独任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名义落款。

第八条 本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涉及诉讼主体为政府、处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

(十)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九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书以合议庭名义落款出具),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独任制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后,不得再转回独任制审理。

第十条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普通程序标准收取。

六、电子诉讼规则

第十一条 关于电子送达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起草,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关于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相关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则以本院制定的《青浦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关于电子卷宗上诉移送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立案庭(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起草,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关于在线、远程庭审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则由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起草,并报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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