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六方联盟”司法协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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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示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的区域联动和职能协同优势,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协作,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作备忘录:

第一条【目的宗旨】建立示范区消费纠纷多元联动化解机制,畅通消费维权渠道,妥善化解示范区消费领域的突出矛盾,共同创建“满意消费示范区”服务品牌,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营造满意的法治化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条【组织架构】成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协作联盟(简称“六方联盟”),协作单位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协作联盟由三地各设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沟通联络、会务安排等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协作联盟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聚焦分析研判示范区区域内消费纠纷性质、特点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炼、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协商解决消费纠纷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的完善,统一执法裁判尺度,协同推进示范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协作联盟机制建设。联席会议由青吴嘉三地轮流召集,遇到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诉调衔接】示范区三地市场监管局积极探索建立消费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并可邀请法院工作人员参与指导、支持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消费领域纠纷源头实质化解。示范区三地法院对已登记的诉前调解或已立案的消费纠纷案件,可委托当地市场监管局或消保委(消保中心)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示范区其他两地市场监管局或消保委(消保中心)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调解成功的,可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市场监管局或消保委(消保中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记载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事实将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司法协作】示范区三地法院按照已建立的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区法院联动优势,优化共享司法资源,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裁判尺度统一,加强协同执行力度。对于消费领域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以及涉及法律统一适用、审判经验总结等事项,依据《跨区域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指引》,可提请跨区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可邀请示范区三地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消保中心)工作人员列席跨区域专业法官会议。

第六条【重大事项协作】示范区三地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及消保委(消保中心)依法支持其他各方就消费纠纷案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协作机制,就区域内可能引发的重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及时相互提供预警预报信息,并共同协商应急处置方案,稳控联动,合力化解。

第七条【违法线索移送】示范区三地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商业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情形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局移送违法线索,由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法治宣传】示范区三地法院、市场监管局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为载体,联合开展法律宣传、公开庭审、发布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促使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积极营造示范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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