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奉贤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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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奉贤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司法所、法援中心、公证处:

  《关于全面推进奉贤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上海市奉贤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5月24日

关于全面推进奉贤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区工商联所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优势和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更好地预防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发挥商会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作用,加强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涉企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和服务会员企业的能力水平,为本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将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商会法律能力建设重要内容,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调解组织数量,培育和发展调解员队伍,推动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进一步加强商会与包括属地司法所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引导律师等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探索打3造具有影响力的商会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其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1.加强民商事法律法规等法治宣传;

  2.调解辖区内发生的相关矛盾纠纷;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相关机构开展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

  (二)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

  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会

  员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

  4.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5.注重改革创新,形成具有商会特色的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

  (三)调解程序

  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实际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一般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申请司法确认。如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司法确认认定条件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区工商联要切实履行属地商会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商会法律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及时了解和反映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要进一步完善调解网络建设,加强工作协同与联动,依托法律服务相关平台资源,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2.加强规范化建设。对矛盾纠纷多发、确有必要且具备相应能力的商会,可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包括“商会组织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悬挂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做到“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一般由商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经商会推选产生,要积极吸纳企业家、律师等人员担任。区工商联协助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等工作。

  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商会,如有实际需要,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依托当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1.充实调解力量。商会人民调解员由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公司法务和其他专业人士中聘任。

  2.加强业务培训。区司法行政机关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同时,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加强对商会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3.建立调解联络工作机制。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纠纷排摸、信息传递、数据统计、调解案件的组织等相关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包括联络员在内的人员情况、组织调解案件等及时准确记录在案,并按时按要求进行报送。有关调解典型案例可及时报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联。

  (三)加强制度建设

  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要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化解;要灵活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要通过开展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创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调解,提高工作实效。

  (四)加强宣传表彰

  区工商联、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商会人民调解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商会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不断扩大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群众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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