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完善本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体系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沪司规[2015]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法制[2006]5号)及《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沪司规[2014]7号)、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公发[2007]225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动化解社区矛盾工作的意见》(沪司发[2016]39号)、公安奉贤分局、区司法局《关于建立民间纠纷调处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沪公奉[2007]16号)等文件规定,坚持调解优先、应调则调的原则,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社区,化解在萌芽状态,降低化解矛盾纠纷的行政和司法成本,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区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中的有效联动配合(以下简称“两所联动”),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联动工作范围
(一)民间纠纷移送人民调解
民间纠纷移送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抚(赡)养、财产、损害赔偿等民间关系引起的利益之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移送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双方当事人自愿委托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三)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双方当事人自愿委托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2、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4、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5、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6、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四)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简称刑事和解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刑事和解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就刑事和解案件中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及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双方当事人自愿委托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依法属于办案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调解。
二、联动工作方式
(一)建立工作平台
在公安派出所建立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接受委托(移送)人民调解的实体工作平台。“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公安派出所“纠纷调处室”实行“一室两用”。
(二)配强工作人员
1、“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兼职(特邀)人民调解员。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优先从退休的政法系统工作者(民警、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老干部、老党员等人员中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可根据需要采取弹性工作制;兼职(特邀)人民调解员可由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结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属辖区内村(居)委结对律师及村(居)委调委会现职人民调解员等担任。
人民调解员配备由司法所主导。
2、公安派出所配备1名专职民警专门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对接工作;引导社区矛盾纠纷尽可能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做好纠纷委托(移送)、维护调解现场秩序、保障调解人员人身安全工作;配合派驻人员开展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执法保障。
(三)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
1、规范名称。各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可用方牌挂于“人民调解工作室”门口。
2、规范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相关人员组成及人民调解相关制度应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内上墙公开。
3、规范标识。人民调解标识应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内悬挂。
“人民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由司法所主导。
(四)理顺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1、先期受理。公安派出所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发现、受理的所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处警民警先期处置,能当场化解的及时化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对情况复杂、现场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
2、矛盾甄别。对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矛盾纠纷,处警民警应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再会同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进行甄别,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对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和激化可能性,区分“一般类”、“关注类”和“重点类”,实行分类化解,并上报值班所领导。
“一般类”矛盾纠纷指事实清晰、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关注类”矛盾纠纷指较为复杂的,处警民警要与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及时沟通,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向派出所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处警民警、专职民警要配合人民调解员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重点类”矛盾纠纷指人数较多,情况复杂,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规模性上访或“民转刑”案件等,专职民警要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主要领导报告,严格做到“一天一报告、有事即报”,并配合所领导做好“三个必须”,即:必须要约谈、必须要参与调解、必须要有工作记录。在纠纷调处过程中派出所要做好对纠纷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告知,并对矛盾纠纷化解的现场秩序提供执法保障;司法所要协调相关部门,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并将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及时告知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综治中心相关负责人。
3、跟进回访。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记录。对辖区调解未成功的“关注类”、“重点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应结合日常社区矛盾纠纷排摸化解工作,配合民警每月共同上门回访1次,了解当事人诉求和思想动态,加强沟通、疏导情绪,明确告知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并做好工作记录,直至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转化和激化。
三、联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奉贤区“两所联动”工作组。工作组由公安奉贤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公安奉贤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公安奉贤分局治安支队分管副支队长、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公安奉贤分局治安支队基层指导科科长、各司法所所长、各派出所所长任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工作组主要负责“两所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此项工作得到高效深化。
(二)注重制度建设
1、完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由公安派出所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司法所负责人、派出所分管领导、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矛盾纠纷统计、分析研判工作,记录分析研判情况。
2、建立“重点类”矛盾纠纷化解会商制度。由司法所牵头建立由专职民警、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人员参与的“重点类”矛盾纠纷化解会商会议机制,同时邀请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综治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有效整合各类资源,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3、落实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共建结对制度。由司法所牵头协调律师事务所与公安派出所结对,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入驻公安派出所现场办公,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和法治宣传,参与疑难纠纷的调处等。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法治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法律建议: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对一些疑难纠纷、复杂案件,向公安派出所及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
(3)法律援助:按照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调处纠纷: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关注类”、“重点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落实经费要求
由司法所负责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底薪及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兼职(特邀)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办案补贴。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地方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四)创新工作方式
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社区民警与村(居)委干部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上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延伸“两所联动”工作触角,派出所各警务区应依托警务室(社区民警工作点),密切与村(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动,实现矛盾纠纷分流化解。要积极拓展矛盾纠纷调解方式方法,采取预约调解、专家会诊调解、上门调解等方式,节约调解成本,提高调解效率。
四、联动工作宣传
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宣传“两所联动”工作,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社会公信力。要及时发现、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形成示范效应,为优化基层矛盾纠纷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