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奉贤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上海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奉贤区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细则》、《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医院的通知》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与病情诊断工作,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工作。
第三条【责任分工】区司法局负责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相关治疗情况。
区卫健委协助区司法局规范开展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以下称中心医院),由中心医院具体承担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工作。
区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对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病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信息沟通】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中心医院应当指定一名联络员,对在病情复查、病情诊断过程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进行沟通。
第五条【病情复查印证材料】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三个月向执行地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印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挂号凭证复印件、本次病情复查的相关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书复印件。
第六条【病情审查】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司法所应当及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病情复查情况,并将病情复查报告及时抄送区检察院。
第七条【专业咨询】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司法所对于复查报告里较难判断的情形,可咨询中心医院联络员,由医院联络员联系相关执业医师给出书面专业意见,区卫健委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病情诊断】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到中心医院接受病情诊断,并将病情诊断书及相关诊断材料抄送区检察院。区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向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通报病情诊断情况。
中心医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工作,在挂号、付费、候诊、检查等具体环节提供便利条件。
区检察院可派员全程监督。
第九条【病情诊断报告】区中心医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所患具体疾病确定检查项目并出具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书应当由诊断机构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核实确认后作出,并对照之前病情诊断情况注明好转、相当、严重,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后,加盖医院公章,并附相关的检查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
第十条【异议处置】区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本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进行病情复查、病情诊断。
第十一条【收监执行】区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应当向区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第十二条【其他说明】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不适用本《办法》。怀孕罪犯每月、生活不能自理罪犯每六个月,向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地司法所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报告。
附件一: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报告
附件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附件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诊断书
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8日印发
附件一:
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复查报告
姓名 | 案由 | 矫正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
执行地 | 联系电话 | ||||||||||
保证人 信息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原因 | □ 严重疾病 □ 怀孕 □ 生活不能自理 | ||||||||||
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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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情况报告 |
报告人(保证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
病情复查情况 | 医院名称 | 时间 | |||||||||
复查结果 | (详细病例可附页说明) | ||||||||||
司法所 意见 | 签字: 日期: | ||||||||||
区社区矫正机构 意见 | 签字: 日期: |
附件二:
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医院名称):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象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暂予监外执行事由) ,拟于 xx 月 xx 日前往你院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请予以支持。你院应核查该犯身份,指派 2 名以上相关专业具有副主任医师或者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学专家参与诊断(检查),并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诊断书》。
联系人:
电话: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三:
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病情诊断书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罪名 | 主刑 | 原判刑期 | 附加刑 | ||||
身份证号码 | |||||||
现刑期起止 | |||||||
家庭住址 | |||||||
既往病史 | |||||||
病情情况 | |||||||
病情诊断 |
□好转□相当□严重 | ||||||
诊断医师 | 姓名 | 职称 | 职务 | 审核签名 | |||
(医院公章) | 年 月 日 | ||||||
注:病情诊断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核实确认后作出,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抄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